據調查,圍繞著公平交易委員會的罰款問題的行政訴訟上,公平交易委員會的敗訴比率去年超過了50%。
另外,有人指出違反《公平交易法》時需要繳納的罰款滯納金過高。
6日,據國會政務委員會的2003年度結算報告中的內容顯示,因不服公平交易委員會徵收罰款的處分而提出行政訴訟的結果,公平交易委員會敗訴的比率(包括部分敗訴)占了55.6%。
公平交易委員會的敗訴比率在2001年30.0%、2002年47.1%的情況下,去年超過了50%。
最近3年來由於不服公平交易委員會的罰款徵收,提出訴訟的比率也在2001年32.9%、2002年27.5%的情況下,去年劇增到了43.2%。
報告書中表示:“在把通過市場或方針推想出來制定的法案的內容再具體化一些,對於成爲問題的法律條文進行合理的改正等方面,有必要進行積極的努力。”並稱△要對罰款進行合理的算定及徵收△要培養調查及深思能力△有必要改善保障被審人的意見陳述權及防禦權。
另外,因違反《公平交易法》時徵收的罰款滯納金加算利息爲年均14.6%,和《證券交易法》、《金融控股公司法》、《電力通信事業法》等其他法案的年均6%相比過高,這也被指爲問題點。
罰款滯納加算利息過高,再加上因行政訴訟敗訴等原因支付的返還加算金利只有4.36%,從而喪失了公平性。
對此,公平交易委員會在當天通過解釋資料說明道,把在高等法院敗訴後又上告的事件在去年統一得到大法院的判決,使得敗率比率在一時間突然上升。
公平交易委員會指出:“罰款的敗訴建議的情況,由於罰款算定標準的差異等原因,法院把部分被取消的部分也一律歸類爲敗訴,因此出現了一些錯誤。”
朴湧 parky@donga.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