難道犯罪受害人是被遺忘的存在嗎?
雖然因刑事訴訟程式的民主化,犯罪嫌疑人的人權保護得到了很大改善,但是卻忘記了保護犯罪受害人的權力和救濟。
由於調查和審判等刑事程式把受害人排除在外,以加害者和國家(調查機關及法院)爲中心進行,所以受害人對司法的不信任日益加深。
法律界人士指出,連環殺人犯柳永哲事件中的死者的母親被警察踢倒的情景,象徵性地體現了這種“受害人的地位”。
△受害人是“被遺忘的存在”:在工作了20年的公司“光榮退休”的A某(50歲)於去年10月聽信B某(42歲)的話“通過互聯網銷售健康産品,每月可掙200萬~300萬韓元”,提供2000萬韓元之後被騙。
A某於今年2月以涉嫌詐騙向警方告發了B某,但後來,根本無從得知如何處理了B某。警方表示:“進行情況無可奉告。”就連查閱事件記錄也成爲不可能。A某於上月經多方渠道瞭解到了事件的處理結果,但是B某在被不拘留起訴後,在一審被判緩刑,早已失去了聯繫。
就像A某一樣,我國的犯罪受害人是“被遺忘的存在”。除成爲原告、參考人或證人外,根本不可能作爲刑事程式的主體參與其中。
漢城中央地方檢察廳的一位檢察官表示:“調查機關沒有義務向受害人即原告通報調查進行情況,而且原則上只有在按沒有嫌疑處理時,才通知原告。”大法院負責人表示:“受害人的最大不滿是得不到有關進行調查和審判的資訊。”
法律界人士指出,今年6月聽到因涉嫌強姦養女而被收監的丈夫被釋放的消息而憤怒的女兒的親生母親切斷自己的手指寄給審判長的事件,從根本上講就是因爲受害人被排除在司法程式之外而造成的。
聯合國於1985年制定了《有關犯罪和濫用權力受害人的司法基本原則》,並表示:“受害人必須得到同情的待遇,而且其尊嚴必須得到尊重……,而且應做到使其從受害中恢復過來。”
美國有半數以上的州在州法律上明文規定了受害人的資訊接受權和在刑事程式上的陳述權等。
德國於1987年修改刑事訴訟法,規定了所有受害人的記錄閱覽權。
△樹立受害人地位的努力:大法院所屬的司法改革委員會也正在討論此問題。司法改革委員會計劃以第二分科專門委員研究班于27日提交的報告書《犯罪受害人的保護方案》爲基礎,出臺有關保護受害者的具體改善方案,並在近期內提交給大法院院長崔鍾泳。
報告書的改善方案有,向受害人通知相關事件的首次公開審判時間的方案、向受害人提供各級別的審判結果,以及有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被拘留或被釋放的資訊的方案等。
司法改革委員會負責人表示:“刑事司法程式基本上是對受害人的司法服務。有必要樹立受害人的‘刑事程式的主體’地位。”
李秀衡 李相錄 sooh@donga.com myzodan@donga.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