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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宪法法院“驳回”“韩日请求权协定”决定的苦恼

《社论》宪法法院“驳回”“韩日请求权协定”决定的苦恼

Posted December. 24, 2015 07:27   

昨天宪法法院针对日本强占时期强制征用受害者之女李润材(音译)提起的韩日请求权协定是否符合宪法诉讼事件,下达了驳回的决定。之所以驳回,是出于该案不具备宪法诉讼的条件、或者并非决定合宪和违宪对象的判断。韩日请求权协定的效力不会因为这一裁决而受到影响。万一宪法法院下达了违宪的裁决,肯定会发生动摇韩日关系的巨大外交风波。

在国家根据2007年制定的“关于支援太平洋战争前后国外强制动员牺牲者等的特别法”,于2009年决定支付1165.6万韩元之后,李某提起了行政诉讼和宪法诉求。这是认为,1965年签订的韩日请求权协定限制了日本政府和企业对于个人的赔偿请求权,违反了宪法上禁止过分的原则。但是,宪法法院判断认为,韩日请求权协定违宪与否,不会影响李某提起的行政诉讼的结果,因此没有必要作出是否违宪的判断。合宪也好,违宪也罢,任何一种决定都会引起巨大的风暴,个人感觉是宪法法院下了一招妙棋。

强制征用受害者问题与日军慰安妇问题不同,是明明白白包括在韩日两国请求权协定商定业已解决的八项内容里的事项。日本政府和法院坚持这一问题“已经最终、完全得到了终结”的立场。对于韩国人强征受害者提起的索赔诉讼,日本法院也一贯判决原告败诉。韩国政府也认为这一问题是已通过请求权协定得到解决的问题。但是,大法院(最高法院)2012年下达了个人有权向日本企业请求损害赔偿的判决,而日本对此表示反对,导致事情趋于复杂。

像韩日请求权协定这样的国家间条约,拥有与国内法同等的效力。外交部长官尹炳世昨天在宪法法院判决之前在广电记者俱乐部的讨论会上表示:“国内下达判决止于国内的时代已经过去,”“期待下达明智的决定。”正是考虑到这种情形而作出的表态。虽然最近经常出现认为国家赔偿和个人赔偿是不同问题的思潮,但如果以法院的判决推翻国家间的协定,会对国家利益造成恶劣的影响。可以认为,宪法法院的决定包含这种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