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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對不允許使用從北表現的判抉,大法院請重審

【社論】對不允許使用從北表現的判抉,大法院請重審

Posted August. 12, 2014 0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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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家邊熙宰針對李正姬統合進步黨代表使用“從北”等言語而遭到的起訴的案件中,二審法院判抉表示“不構成損毀名譽”的罪名,但判處了1500萬韓元的罰款,維持了壹審判抉。壹部分引用邊熙宰言論的媒體也被處以罰款。邊熙宰對此表示不服判抉,表示將上訴到大法院。

從北這種表現開始廣泛的被使用是從2008年民主勞動黨分裂時組建進步新黨的平等派攻擊自主派時開始的。進步新黨把脫離黨派的理由歸咎於自主派的從北主義。所謂自主派或平等派都是政治運動中民主解放派系(NL)和民眾民主派(PD)系自行給自己貼上的標簽。NL派系的核心是主事派。2012年統合進步黨分裂時,李正姬代表曾站到了李石基為首的主事派京畿東部聯合壹邊。自己創建的表現詞匯被別人使用,就稱其為損毀名譽,這顯然是不符合常理的。

法院認為“從北”從字面意義出發,理解為針對的是推崇朝鮮勞動黨,在沒有具體證據的前提下對某人使用從北的表現是非法行為。但是從北這壹表現目前指的是毫無根據的盲從朝鮮政權的主張的人,指向這些人的時候壹般使用從北這種表現。李代表曾說過6‧25戰爭不知道是南侵還是北侵,並稱自己不會對朝鮮世襲制表達任何意見。如果不把這種態度的政治人物歸類為“從北”,那麼應該稱為什麼呢,希望法院能夠給出相應的提示。

統合進步黨李石基議員曾以煽動內亂罪被判處9年有期徒刑。憲法裁判所目前正在對統合進步黨提出的違憲政黨審判進行審理之中。統合進步黨整個黨都被定義為從北,正在接受裁判之時,稱李代表是從北就要被處以賠償,這顯然與法理相悖。大法院應該重審壹、二審的判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