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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有必要改善金融圈的社外董事制度

Posted January. 25, 2010 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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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聯合會將於今日公佈“社外董事制度的模範標準”。其內容為,銀行系金融公司盡可能由不同的兩個人擔任CEO和董事會議長,每年進行一次董事會議長的競選。另外,社外董事的任期不得超過五年,每年必須更換20%的社外董事。

為利用外部的專業知識、監督銀行行長和執行職員,銀行從1997年開始採用的社外董事制度以來,其作用日益加強,如今成為銀行支配結構的核心。與此同時,還出現了社外董事和銀行行長勾結、道德敗壞(moral hazard)等問題。例如,KB金融公司的社外董事旗下的公司輕易拿下為KB國民銀行提供IT服務的訂單等。此外,社外董事還可以決定員工招聘和工資。

去年初通過調查,金融監督員已經得知了問題點,但近期問題浮出水面後才得出了改善方案。因為無需修改法律,所以充分可以加快步伐。KB金融公司競選會長時,金融當局為阻止某位(薑正元國民銀行行長)當選,暴露了社外董事的過失。金融當局這一極其不正常的行為引起了“官制金融”的爭議。金融當局關注的不是某一特定人士,而是銀行的支配結構和其改善方案。

銀行聯合會的模範標準只是羅列了“模範事例(best practice)”,所以並不屬於法規。民營銀行只需顧及股東和客戶的利益、銀行的健全性等問題,制定支配結構。例如,CEO一旦兼任董事會議長,就有獨攬大權的弊端,若不兼任就有經營效率下降的弊端,因此要鑒於各個銀行的特性作決定。不過不管怎樣,一定要保障內容和程式的透明性。不遵守模範標準時,必須要向投資者公示其理由。

專家指出,目前銀行的社外董事是因為缺乏專業知識或經營者獨攬大權,沒能爭得社外董事應有的獨立性。而且在銀行和銀行金融公司的社外董事當中,金融專業人士不到10%。我們應該依照經合組織(OECD)的指示,確認銀行社外董事的業務是不是已經淪落到只有形式的課外活動。除銀行外,證券、保險公司也有必要檢查社外董事制度,並參與制度及運營的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