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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 檢察廳,不能只考慮搜查方便

Posted November. 01, 2008 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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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檢察廳舉辦了創立60周年的紀念儀式。 檢察廳公佈“未來發展戰略”時表示,不僅要實施強制傳訓證人的拘引制度,而且還要制定處罰假口供的妨礙司法公正罪。要想除去不正腐敗、加強國民抵抗犯罪的社會防禦功能,就要完善檢察廳的搜查制度。不過,該政策只考慮了搜查的便利,卻沒有考慮到人權侵犯,因此日後有可能引起侵犯人權的爭論。

檢察官讓犯人強迫自首的手法已經過時。證人拘引制和司法妨礙罪的實施一旦成功,通過科學搜查和物證審問證明嫌疑的檢察官就有可能忽略自己的工作。這一點來看,檢察廳的“未來發展戰略”沒有傾向未來,而且是時間逆轉。

雖然檢察廳表示提供假口供的證人等於犯了“妨礙司法公正罪”,不過犯罪力度永遠達不到在法庭妨礙司法程式的罪名。因此檢察廳的“妨礙司法公正罪”不符合以法庭口供為主審判的公判中心主義,而且還違反了“罪名成立之前,默認無罪”大法院憲法規定。

證人的強制拘引制度會無罪的人視為嫌疑人,並且有可能會侵害無辜者的人權。是否協助搜查,應該讓國民自行判斷。因為不協助而實施強迫性政策就等於檢察廳搜查的越權。

強制拘引證人,用“妨礙司法公正罪”威脅嫌疑人後得到的闡述是否能成為法庭的證供還是個未知數。強迫那些與犯罪毫無關係的無辜者接受調查、提供證詞屬於威脅行為。而且還有可能侵害了憲法中的身體自由和陳述拒否權。

自從司法部制定公判中心主義審判流程後,檢察廳的搜查確實出現了一些困難。而且法院拒絕拘捕令的次數也逐漸增加。因此拘引制度和妨礙司法公正罪才受到了檢察廳深度重視。但不能因為檢察廳的方面而侵害市民的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