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國政宣傳處各部門對有關政策宣傳的事前協定許可權得到法制化,預計國政宣傳處的影響力將會進一步增強。
1日,政府在青瓦台舉行盧武鉉總統主持的國務會議,表決通過了國政宣傳處對業務和許可權規定的“國政宣傳業務經營規定”。
自1999年以來一直被規定爲行政機構內部規律—— “訓令”的國政宣傳處業務和許可權已經升級到“總統令”。
根據制定案明文規定,各機構在推出主要政策廣告時,可對廣告的內容、時期、預算以及媒體進行選擇,也就是“國政宣傳處處長可以向有關機構要求進行協商”,並組成由國政宣傳處處長擔任委員長的政策廣告經營協會。
對此,有人提出批評說,國政宣傳處可能要對批評政府政策的媒體加強管制。
制定案還規定,政府機構要定期對各種政策的媒體報道進行監督,並分析其結果。而國政宣傳處處長則對媒體報道進行摘要分析,形成政府機構間能共用的“政策報道評估系統”。
制定案還對國政宣傳處處長賦予了能在政府層面建立法律政府性宣傳計劃後實施的權利。並且還規定,國政宣傳處處長作爲新建國政宣傳戰略會議長,協商各中央行政機構間的相互協助條款。
吉鎭均 leon@donga.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