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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後國民可以自由改名

Posted November. 23, 2005 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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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院第一次判決,個人的名字(姓名)形成了憲法保障的人格權和幸福追求權的內容。因此,在決定是否允許改名時要比起是否會引起“社會混亂”更要重視“個人的憲法”。

就是否允許改名問題,迄今爲止還沒有制定統一的標準。一些法院以有可能引起“社會混亂”爲由,阻止改名。

由於大法院的此次決定,改名申請只要沒有明顯的問題和副作用,都會被接受。所以,改名申請將大幅增加。

22日證實,大法院2部(主審李康國大法官)對邱某(35歲,京畿高陽市馬頭洞)提出的改名申請上訴案,宣判駁回邱某的申請的原審(議政府地方法院)判決有錯,並於16日將該案返回議政府地方法院。

法院在判決文中說:“姓名(名字)是人格的主體個人表現自我的人格的象徵,具有意義。姓名權形成了憲法上的幸福追求權和人格權的內容。是自我決定的物件。(是否允許改名)要重視本人的主觀意向。”

法院還說:“通常,名字被父母單方面決定,名字的主體本人的想法得不到尊重。因此,可能對名字産生不滿或因不滿意名字而感到痛苦。而在這種情況下,強迫使用該名字一生顯然不合理。”

法院特別指出:“社會、經濟利害關係比個人更大、更複雜的大規模法人(公司)也可以自由地更改名字(商號)。如果過於強調改名可能造成的社會弊端和副作用,嚴格限制改名,就是對人格權和幸福追求權的侵犯。”

就此次判決的意義,法院行政處法庭局長姜日源說:“一言以蔽之,此次判決承認了‘對我該叫什麽的選擇權在於自己’。”

另一位法官說:“由於各地方法院的改名許可標準不同,有些人爲了改名多次搬家。此次判決還具有統一改名許可標準的意義。”

今年上半年改名申請人數達到28915人。其中,23731人獲得了改名許可(許可率82%)。

過去,法院對以“個人主觀意向”爲由提出的改名申請,大多駁回。因此,很多人放棄申請改名。



全芝星 verso@donga.com wiseweb@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