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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間諜案何以回避安全法而適用刑法

Posted July. 06, 2005 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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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日獲悉,今年年初,國家情報院處理在慶南密陽市間諜案件的過程中,首次適用了《刑法》,而不是《國家安全法》。

5日,開放的我們党議員崔載千在國家情報院院長候選人人事聽證會上提出了包含上述內容的國情院相關資料,並稱:“間諜案件適用的不是《國家安全法》,而是《刑法》第98條第1項規定,此舉具有重大意義。”

《刑法》第98條第1項規定,“爲敵國進行間諜活動或幫助敵國間諜的,處於死刑、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去年年末,開放的我們黨推進了廢除《國家安全法》並修改《刑法》的法案,但是因大國家黨反對,沒能在國會中通過。

另外,國情院在當天資料中表示,最近3年內拘捕了7名北韓間諜,其中2人在因特網空間活動。

據資料顯示,國情院在2003年和2004年各拘捕了3名間諜,今年又拘捕了1名。

其中“因特網間諜”是2001年欲通過電子郵件與北韓對南工作機關“韓國民族民主戰線”接頭的樸某(27歲)和欲通過因特網向北韓提交報告書的薑某(74歲)。

國情院有關人士稱:“在因特網進行的間諜活動非常隱秘,而且使用各種暗號,所以很難發現。我們一直關注因特網間諜活動,但是目前爲止只查處了2件。”



李承憲 ddr@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