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 to contents

請不要滯納罰款

Posted January. 24, 2005 22:23   

한국어

如果不在規定期限內交納罰款,就得交納高達77%的滯納金。

另外,對有能力交納罰款但經常性不交納罰款的人,還有可能通過法院審判被拘留所關押。

一直以來,因即使不按時交納罰款也沒有附加費用,而且沒有正式的對策,屢屢出現故意不交納罰金的事例。

法務部24日表示,將出臺一個全面管理罰款的徵收與附加以及處罰與收取方法的《違反秩序行爲規範法》,並於25日預告立法。

如果該法得到實施,600多項法律中個別規定的徵收罰款體系將實現一元化。

▽主要內容:將對亂扔生活垃圾、被超速限制器記錄在案、不標明農作物産地等行爲收取罰款。

根據目前的規定,即使交納罰款的時間再晚也不會産生滯納金,但根據新法,最多可以在罰款上附加77%的滯納金。

根據新法規定,有能力交納罰款但期限超過1年或1年有3次滯納罰款記錄者還有可能被法院判處30天(最長)監禁。

以許可等作爲主要業務的公司經營者在有能力交納的情況下故意不交納3次與企業相關的罰款時,有可能停止或取消該公司的許可業務。

因經濟拮据無法在規定期限內交納罰款時,可以延長期限或分階段交納的制度和因沒有支付能力由行政機關停止徵收程式予以保留的“虧損處分制度”也將被列入新法之中。

▽制定新法的原因:當違反行政法規時,被處以的4種處分中罰款雖是除刑罰以外最爲常用的處罰形式,但因實效性過低,很多人都提出了疑問。

刑罰的執行率爲98.6%,追加罰款和處罰金的執行率也分別爲84%和83%,但只有罰金的執行率一直處於50%左右的水平。

這是因爲,拒絕交納處罰金,將立即被提交至法庭,而拒絕交納追加罰金則會採取取消營業資格或停止營業等措施,但拒絕交納罰款時卻沒有強制執行的方法。

法務部法務室長安永昱表示:“因故意性經常拒絕交納罰款的現象劇增,出臺了徵收罰款相關的系統性法律。”



黃軫映 buddy@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