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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白罪行將獲從輕處理

Posted January. 16, 2005 2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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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檢察廳16日表示,正在考慮是否引進若被告坦白罪行可被從輕處理的《有罪協商制度(認罪求情協定)》和若污點證人舉報第3者的罪行可被減免罪責的《條件性免責證言取得制度(Immunity)》。

爲此,大檢察廳組成了10多名檢察官參加的研究小組,著手研究《有罪協商制度》的犯罪類型和裁量權的範圍,以及正式判刑結果和有罪協商結果的刑量差異等問題。

另外,檢察當局爲了引入該制度,將與法院進行協商,並廣泛收集學術界及市民團體的意見。

檢察當局期望,引入該制度之後,能更有效、迅速地調查和審判賄賂案和毒品案等很難確保證據的案件。但是,如果檢察當局和罪犯協商後過分從輕處理,便有可能受到“法治正以被損毀”的批評,因此預計在引入過程中會出現不少爭議。

檢察當局之所以要引入該制度,是因爲目前的趨勢是不斷加強在法庭提供的陳述和證據爲基礎審理案件的“公審中心主義”,而且“如果被告人在法庭上否認公訴內容就不能認定公訴證據”爲宗旨的大法院的判例也起到了一定作用。



jin0619@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