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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犯罪慣犯

Posted March. 03, 2018 07:50   

Updated March. 03, 2018 0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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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演戲團街牌”藝術導演李潤澤(音譯,66歲)被曝捲入(反對性騷擾的)“我也是”證詞,其行為殊為醜惡。2000年高中畢業後加入劇團、7年多時間一直遭受性騷擾的A某和2001年19歲時、2002年20歲時遭到強姦的B某,以及2005年因強姦懷孕後墮胎的C某,都作了令人震憾的證詞。

 ▷亂摸別人身體的性騷擾(強行騷擾)、強行發生性關係的性暴力(強姦)都是處罰對象,但公訴存在時效問題。兩者的公訴時效均為10年。但是,如果受害人是未成年人,公訴時效則從其成年之日起計算。2013年6月19日被廢除的“性犯罪親告罪”條款也是變數。親告罪規定只有受害人本人起訴才能處罰犯罪,該條款廢除之前的犯罪,如果沒有起訴,即便是在公訴時效內,也難以懲處。

 ▷目前曝光的李某的罪行,都發生在2007年以前。這與涉嫌案件發生在2013年以後,已由警方開始調查的演員趙敏基案和強姦當時受害者只有16歲(2007年)、18歲(2012年)而被拘捕的劇團代表(社長)趙增潤案情況不同。但是,伏兵是2010年4月15日新設的性騷擾慣犯罪。如果在這一時間點之後再曝出其他犯罪行為,就會受到懲處。哪怕是在廢除親告罪之前,只要被查實存在兩起以上的“慣犯”,就會受到懲罰。立法的時候,就考慮到了性犯罪往往是慣性犯罪。

 ▷女性界則借此機會要求,應該廢除針對性暴力犯罪的公訴時效規定。還有人提出,構成性暴力犯罪的條件也應由“抵抗”改為“不同意”。德國以2016年發生在科隆廣場的集體性騷擾事件為契機,修改了法律,把以前只有受害人進行抵抗才證明犯罪的條款,改為只要查實說過“討厭”就可以認定強姦。而在美國加利福尼亞州,只要沒有明確的“同意(YES)”,都可以視為強姦。要讓加害人而不是受害人因性犯罪而感到羞恥,國家需要積極作為。


趙修眞 jin0619@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