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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似娜英事件的性暴力罪犯有期徒刑要取消量刑上限

類似娜英事件的性暴力罪犯有期徒刑要取消量刑上限

Posted October. 02, 2009 0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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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只有8歲的女性兒童進行性暴力行為,導致永久殘疾的“娜英事件”犯人(57歲)只判了12年,對此人們認為這個定刑過於輕,政府中對兒童青少年性犯罪要進行強有力制裁的呼聲越來越高。

國會保健福利家庭委員會所屬民主黨議員崔英姬,1日從保建家庭部收到的資料來看,2007年定刑的兒童青少年為對象的1839件性犯罪中,無期徒刑有8件(0.4%)接近半數的42.1%(774件)只判了罰款,30.5%(562件)被判緩期執行。特別是對未滿13歲兒童進行的強姦犯也有23.2%被判緩期執行,對未滿13歲的兒童進行的強制猥褻也有48.4%被判緩期執行,18.8%被判罰款。

崔議員表示:“如果檢察與員警、法官不改變觀念,還會有很多‘娜英’們在承受肉體與精神傷害中度過一生。”

所屬於國會法制司法委員會的大國家党議員朱盛英,提供了法務部的如下資料。從2007年1月到7月檢察院調查的未滿13歲兒童性暴力犯人5948名中,42%(2501名)得到了不起訴的處分。朱議員表示:“要考慮對於未滿13歲兒童的性暴力犯人最少要判無期徒刑,從社會永久隔離的方案。”

另外大國家黨決定修改刑法,去掉了有期徒刑的上限,以此提高兒童性犯罪的處罰標準。院內代表當天在最高委員會議上強調:“刑法42條把有期徒刑期限限制為15年,我們要廢除這一規定。對於非人道犯罪和兇惡的罪犯要宣判無期徒刑或有彈性的判刑。”



趙修真 jin0619@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