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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富榮被判罰款150萬韓元

Posted December. 17, 2004 2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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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的我們党議長李富榮因涉嫌違反《選舉法》被判罰款150萬韓元。

17日,漢城東部地方法院刑事11部(部長法官李起宅)在當天上午進行的公開審理中對涉嫌違反《選舉法》被不拘留起訴的李富榮表示,“出於影響選舉的動機,散發指責對方候選人的印刷品有罪。”並做出了上述判決。

《選舉法》規定,如果被判罰款超過100萬韓元,則當選無效,而且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限制5年。

審判部表示,“在議會選舉之際,散發內含貶低對方候選人的內容的7.2萬份政治報告書很明顯違反了《選舉法》。雖然承認作爲3次當選的國會議員進行了乾淨的選舉,但是考慮到確立《選舉法》秩序,處以限制被選舉權。”

審判部對“公佈虛假事實”和“通過印刷品毀壞名譽”的嫌疑表示,“時間已過了10年,而且被告與對方候選人都記不清當時的確切情況,再加上證據不充分,被告沒有故意性,所以宣判無罪。”李富榮在宣判後表示,“尊重法院的判斷,但是將提起上訴。由於執政黨議員接連受到法院的有罪判決,心情非常沈重。”



丁陽煥 ray@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