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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IT时代的侮辱罪

Posted July. 09, 2011 08:09   

撰写小说《恶魔之诗》的英国小说家沙曼 苏迪垒20年来一直受被杀害威胁的折磨。以对预言家穆罕默德的不敬,亵渎伊斯兰的理由,1989年2月被伊朗的领导人霍梅尼宣判死刑,并悬赏300万美金。在发生枪击事件的海军部队,一位老兵对二等兵说:“我和上帝处在同样的地位,为什么信基督教?还不如信我!”,这是对圣经的公然挑衅。这程度就能看做是亵渎宗教和亵渎信仰。不知道尊重别人宗教的人算不上是一个有教养的人。

▷亵渎的概念比侮辱的概念更广,但实际上的意义都是差不多的。都是“蔑视对方”的意思。我国《刑法》第311条的侮辱罪处罚规定,“公然进行侮辱的人被判处1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禁或200万韩元以下的罚款”。侮辱的手段包括语言、文字、行动。应担负起致敬义务的人在公共场所故意不敬也算是侮辱。

▷2008年居住在釜山的40多岁醉汉在其他人的面前对警官说:“你叫什么名字?不会说吗?这×××”,以辱骂的嫌疑被逮捕起诉。法院判处他侮辱罪,罚款100万韩元。他立即以单纯的脏话被处罚是不妥当的理由,向宪法法院的违宪法律审判提出申请。可能误认为这是言论自由。宪法裁判所根据侮辱罪不违背宪法过剩的禁止原则,驳回了申请。宪法裁判所表示:“现代社会中很容易就传播侮辱行为,其危害是严重的。考虑到不易恢复的这一点,只能选择用刑事处罚来制止,很难说这是脱离了立法的范围。”

▷面向普通人和演艺人的恶意回帖、对特定人“挖去个人信息”也是侮辱的一种。不经意间说出的一句话、一个行动,也有可能给对方造成伤害,甚至可能会夺走生命。网络上的攻击性侮辱已到了不可控制的地步。这是会让在地铁上的发言或侮辱通过视频传播到因特网或twitter的无限传播世界。很难恢复信息技术(IT)时代侮辱行为的损失。

评论员 李振宁 jinnyong@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