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正式实行地方自治制度已有六年,然而,很多人如今却对地方自治制度深表忧虑。部份地方自治团体主要负责人在行政方面严重缺乏责任感,贪污腐败现象接连不断,出现道德败坏现象,因此,人们对地方自治制度的宗旨表示怀疑。
去年11月,42名朝野各党派的议员向国会提交了地方自治法修正案,要求由中央政府任命地方自治团体负责人。当然,我们认为,即使地方自治制度存在诸多问题,但是,以此为由就要废除该制度,回到中央集权体制,这并非是正确的办法。现行的地方自治制度的确需要改善,尤其是部份自治团体负责人肆无忌惮、为所欲为。他们似乎认为,要充分享受权力而不必担负责任。他们这种态度和滋生贪污腐败的机制等问题,必须得到纠正,否则,地方自治制度只能失去原来的宗旨。
地方自治团体负责人利用预算权介入利益关系错综复杂的各种事业,或利用人事安排权接受贿赂;针对下届选举,为了迎合选民的要求,勉强推行大规模事业。因冠冕堂皇式的行政和实际领导的无能无才,居民的血汗钱被挥霍无度。另外,最近还有部份自治团体负责人大幅提高自己的办公费,有的甚至提高30%。为了非法援助已退休的公务人员团体,每年浪费数千万韩元的预算,出现严重的道德败坏现象。这种腐败现象,不乏其例。
更为严重的是,我国目前缺乏对此进行监管的机构,或者即使有这种机构,却未能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地方议会有名无实,甚至与自治团体勾结,沦为各种腐败案件的同谋。据悉,五分之一的地方自治团体负责人在任期内受到过司法处分,从而使地方自治团体行政出现真空状态,实在令人哭笑不得。
政府应尽早实行由居民解除自治团体领导职责的居民召唤制度,以及由居民亲自参与决策过程的居民投票制度。只有如此,才能有效防止出现贪污腐败现象。按照原计划,从去年3月份开始实行居民监视请求制度,然而,由于其条件限制和程序过于复杂,结果,该制度就只能付诸东流。今后,政府在推行有关制度时,应彻底防止有可能出现的负面效果,提高效率,以免重蹈覆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