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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报纸发行量较大的报社进行限制侵害了媒体自由

对报纸发行量较大的报社进行限制侵害了媒体自由

Posted June. 30, 2006 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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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法院下达违宪结论的《报纸法》第17条“市场支配性事业者”条款是组成《报纸法》核心的内容。

开放的我们党议员先后于2004年10月20日和12月31日提出了修订《报纸法》的提案,并把“消除舆论垄断性的深化”作为主要理由。他们认为,如果特定报纸的市场占有率相对较高,就很难确保舆论的多样性,因此,政府应该介入并人为调整占有率。这种看法可以看出其政治意图是以舆论多样性的名义,使针对政府发出谴责之声的东亚、朝鲜、中央等主流媒体差别化。

从宪法法院此次的判决中可以明确看出,政府、执政党对《报纸法》进行立法的意图本身就是错误的。

宪法法院对禁止拥有多家报社的条款(第15条)提出了不符合宪法规定的意见,彻底抨击了立法者意图使报纸市场多样化的理论。

《报纸法》规定,仅限于报纸产业,加强市场支配性事业者的推定标准,“1个事业者30%,3个事业者60%”。

对这一条款,宪法法院以7比2的比例做出决定称:“这不是实现所谓保障报纸多样性的立法目的的合理的、适当的手段,侵害了报纸事业者的平等权和报纸的自由,违反了宪法。”

另外,对市场支配性事业者被排除在报纸发展基金支援对象之外的第34条,全体审判官一致决定:“没有任何合理的理由就使发行量大的报社差别化的做法违背了平等原则。”

▽多样性限制规定违宪=宪法法院阐明判决理由称:“市场支配性地位是根据读者个别的、精神上的选择而形成的,因此没有必要将其视为不公平行为的产物或认为其存在引发不公平行为的危险。”也就是说,报纸的市场占有率是读者自然选择的结果,政府想要介入并人为调整的意图违反宪法规定。

在推定市场支配性事业者时,如何定义市场以及以什么标准计算占有率是核心问题。《报纸法》将普通日刊报纸和产业、科学、宗教、教育、体育等主题局限在特定领域的特殊日刊报纸统统定义为报纸市场。另外还以发行量为标准计算占有率。

宪法法院对此表示:“我们承认操纵领域和读者阶层完全不同的普通日刊报纸和特殊日刊报纸之间存在市场的同质性,但将对倾向不同的报纸的个别喜好混淆,规定为一个市场的行为是不合理的。”

宪法法院还指出:“以发行量为标准计算报纸的市场占有率也是不合理的。”因为,报纸的影响力在资本能力方面也能体现出来,所以仅仅通过多少人读报来评价支配力是不合理的。

另外,审判官周善会、李恭炫二人提出符合宪法的意见说:“报纸市场的垄断可能导致歪曲舆论,存在的弊端比普通商品市场的垄断要严重。”也就是说,仅限于报纸市场加强占有率规定限制的做法不能被视为对报社的差别化意图。

▽这是世界上史无前例的占有率限制规定=世界上还不存在以舆论多样性为名,人为限制报纸的市场占有率的国家。从美国的情况看,在两个以上城市发行的报纸仅有6种,已经落实了对不同地区的垄断,而且日本也以《朝日新闻》为首,三大日刊报纸在全国日刊报纸中的市场占有率高达76.8%(以2003年的发行量为准)。

如果为主张限制市场占有率方面列举具有代表性的事例,可以引用法国,但法国也是限于并购的情况,阻止占有率超过30%,实际上并不限制占有率。因为,政府很难强行调整市场结构。

韩国外国语大学宪法学教授文在完谴责说,消费者通过报纸等各种媒体获取信息,所以,将报纸产业单独分开,对占有率进行限制的做法是以供给者为中心的想法。



李珍暎 ecolee@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