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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承包企業與轉包工人集體協商”,產業界混亂不堪令人憂慮

“原承包企業與轉包工人集體協商”,產業界混亂不堪令人憂慮

Posted June. 04, 2021 07:20   

Updated June. 04, 2021 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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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中央勞動委員會判定,原承包企業應直接響應轉包企業工會的團體交涉要求。對於全國快遞工會以CJ大韓通運為對象提出的“拒絕團體交涉不當勞動行為救濟申請”,中央勞動委員會2日站在了工會一方。CJ大韓通運雖然與個別代理店(轉包企業)簽訂了合約,但是與代理店簽訂合約的快遞司機們可以向CJ大韓通運提出改善工作條件等要求。如果與沒有合同關系的原承包企業也能進行團體交涉,不僅是快遞行業,估計整個產業都勢必會出現混亂。

此次判決推翻了相當於一審判決的首爾地方勞動委員會的決定。首爾地方勞動委員會去年11月以CJ大韓通運不是快遞司機的使用方為由,駁回了工會的申請。當時引用了“不能將團體交涉當事人和使用方的概念擴展到沒有合同關系的第三者”的大法院判例。但是中央勞動委員會認為,CJ方面雖然與快遞司機沒有合同關系,但是對勞動條件有直接影響,所以應該進行團體交涉。

問題在於,對於轉包工人的勞動條件產生多大的影響,原承包方才有交涉的責任,這一點非常模糊。中央勞動委員會提出的“結構性支配力乃至影響力”也不夠明確。因此,不僅是快遞司機和上門銷售員等類似快遞司機的情況,造船、汽車等各個領域針對原承包企業的交涉要求很有可能會激增。

此次的判定還有可能對《重大災害處罰法》的適用產生影響。該法律規定,在轉包工人發生重大災害時,如果原承包企業負有“實際運營等責任”,就要進行處罰。如果按照中央勞動委員會的邏輯,原承包企業領導層很難避免處罰。還有人擔憂,如果這樣下去,轉包企業將喪失事業主的作用,有可能淪為“人力代理企業”。

分包結構是企業之間自主簽訂合同的結果。因為企業規模大,就解除合法的合同關系,讓原承包企業承擔過重的責任,這是不正確的。而且,如果以原承包企業的“影響力”這一模糊而包括性的根據來確定團體交涉對象,只會引發產業界混亂和勞資矛盾。CJ方面已經預告將進行法庭訴訟,無論是什麽樣的判決,都必須提出明確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