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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拖不決的選舉審判,將毀掉公正選舉

Posted October. 10, 2017 08:10   

Updated October. 10, 2017 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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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4月份舉行的第20屆國會議員選舉到本月13日就要過去1年零6個月了,有關國會議員違反選舉法的審判案件共36個,其中47.2%的案件,即17個案件仍在進行中。根據公職選舉法,犯罪的公訴時效為6個月,一審在起訴後6個月之內,二審和三審分別在一審和二審結束後3個月之內結束。到13日所有的選舉審判得到大法院的最終判決才是符合現行法律的,但由於司法部門的審判拖延,讓“6·3·3”規定成為了“死文化”。

關於第20屆國會議員選舉中違反選舉法而被起訴,最後由大法院判決而喪失議員資格的,只有自由韓國黨的前身,即新國家党議員金鐘泰。現在有可能被宣佈處以100萬韓元罰款而當選無效喪失議員資格的議員有自由韓國党的權錫昌、樸贊佑,國民之党的樸俊瑩、崔明吉,新民眾政黨尹鐘五等5人。朴俊瑩議員一審已經過去了9個月,朴贊佑議員一審已經過去了7個月,遠遠超過了規定的3個月,但二審宣判仍未進行。

對於違反選舉法的案件迅速做出判決,是為了讓那些沒有當選資格的議員儘快離開國會。久拖不決一方面有國會議員嫌疑人本身拖延的問題,另一方面也存在著審判部門未能進行適當的控制的錯誤。審判部門有必要靈活運用強行拘捕、缺席審判等法律許可權以及集中審理制度。也有主張“6·3·3”超過了一年,應該縮短。現在不但沒有縮短,就連已經規定的期限都不能遵守,非法當選的議員任期快要過半了,他們仍滯留在國會,這樣如何保障選舉的公正呢?

違反選舉法的公訴時效在1991年修改後一直維持到現在,在選舉審判應該快速進行的情況下,是否有必要將公訴時效拘泥於6個月,令人懷疑。一旦違反選舉法的嫌疑被揭露,就應該不管什麼時候立即被處罰,這樣就可以消除出馬參選人即使違法只要過了6個月的公訴時效就可以的僥倖心理。

法院是否對違反選舉法的議員進行嚴厲處罰也是疑問。宣佈罰金不滿100萬韓元,即使認定有罪,也可以對違反選舉法的當選人進行“照顧”,這種判決不是沒有過。第18屆國會議員選舉中,30名當選人被起訴,只有15人被判當選無效。第19屆國會議員選舉中,34名當選人被起訴,只有10人被宣佈當選無效。第20屆國會議員選舉中,被起訴的人數達到了36人,在二審中被宣佈當選無效的只有6人。選舉是變得更公正了,還是審判更寬鬆了呢?法院自己應該反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