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 to contents

《社論》憲法法院“駁回”“韓日請求權協定”決定的苦惱

《社論》憲法法院“駁回”“韓日請求權協定”決定的苦惱

Posted December. 24, 2015 07:27   

한국어

昨天憲法法院針對日本強佔時期強制徵用受害者之女李潤材(音譯)提起的韓日請求權協定是否符合憲法訴訟事件,下達了駁回的決定。之所以駁回,是出於該案不具備憲法訴訟的條件、或者並非決定合憲和違憲物件的判斷。韓日請求權協定的效力不會因為這一裁決而受到影響。萬一憲法法院下達了違憲的裁決,肯定會發生動搖韓日關係的巨大外交風波。

在國家根據2007年制定的“關於支援太平洋戰爭前後國外強制動員犧牲者等的特別法”,於2009年決定支付1165.6萬韓元之後,李某提起了行政訴訟和憲法訴求。這是認為,1965年簽訂的韓日請求權協定限制了日本政府和企業對於個人的賠償請求權,違反了憲法上禁止過分的原則。但是,憲法法院判斷認為,韓日請求權協定違憲與否,不會影響李某提起的行政訴訟的結果,因此沒有必要作出是否違憲的判斷。合憲也好,違憲也罷,任何一種決定都會引起巨大的風暴,個人感覺是憲法法院下了一招妙棋。

強制徵用受害者問題與日軍慰安婦問題不同,是明明白白包括在韓日兩國請求權協定商定業已解決的八項內容裡的事項。日本政府和法院堅持這一問題“已經最終、完全得到了終結”的立場。對於韓國人強征受害者提起的索賠訴訟,日本法院也一貫判決原告敗訴。韓國政府也認為這一問題是已通過請求權協定得到解決的問題。但是,大法院(最高法院)2012年下達了個人有權向日本企業請求損害賠償的判決,而日本對此表示反對,導致事情趨於複雜。

像韓日請求權協定這樣的國家間條約,擁有與國內法同等的效力。外交部長官尹炳世昨天在憲法法院判決之前在廣電記者俱樂部的討論會上表示:“國內下達判決止於國內的時代已經過去,”“期待下達明智的決定。”正是考慮到這種情形而作出的表態。雖然最近經常出現認為國家賠償和個人賠償是不同問題的思潮,但如果以法院的判決推翻國家間的協定,會對國家利益造成惡劣的影響。可以認為,憲法法院的決定包含這種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