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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野不要妄圖推翻有關“選舉期間互聯網實名制”合乎憲法的決定

朝野不要妄圖推翻有關“選舉期間互聯網實名制”合乎憲法的決定

Posted August. 01, 2015 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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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個月28日,也就是在憲法裁判所做出“選舉運動期間互聯網實名制”合乎憲法決定的前兩天,國會政治改革特別委員會法案審查小委員會會議決定,廢除公職選舉法的有關規定。在憲法裁判所做出決定以後的昨天,小委員會委員長、新國家党的鄭文獻議員,不顧新國家党發言人已經表示“尊重憲法裁判所的決定”,聲稱繼續推動廢除公職選舉法。這是急性子的短視,也是無視憲法裁判所做出決定的目的的武斷。不用說普通國民,據悉,就是新國家党議員大部分也不知道是否進行了這種討論,而且並沒有收集黨對此的意見。

憲法裁判所明確表示,“在選舉運動期間,如果傳播虛假信息,就會造成廣泛而迅速的信息的歪曲”,“互聯網實名制是為了保障選舉的公正性,不能被視為侵犯政治性匿名表達的自由。”憲法裁判所對於相同的案件,於2010年也做出了符合憲法的決定。當時,贊成和反對的意見比率為7比2, 隨著2012年裁判官組成的變化,本次的比率為5比4,差別縮小了。也就是說,大部分裁判官認為,考慮到選舉運動這一時期的特殊性,有必要維持公職選舉法上的有關規定。

包括在野黨在內,部分人以2012年判定信息通信法中規定平常施行互聯網實名制的有關條款違憲為例,對憲法裁判所的決定進行了批評,其理由是,不能限制利用網絡參與政治和進行政治表達的自由,如果利用互聯網進行選舉犯罪,還有損害名譽罪、候選人誹謗罪等其它的制裁手段。

但是,在為期23天的總統選舉中,或為期14天的國會選舉以及地方選舉期間,如果進行沒有根據的誹謗或黑色宣傳,對於當選或落選,將起到決定性的作用。即使以後進行處罰,也改變不了結果。防止非法和舞弊選舉的重要性,一點也不比表達的自由小。

在選舉的時候,戴著匿名的面具,躲在後面傳播惡意的虛假信息,將會污染選舉文化,妨礙政治的發展。朝野兩黨都有可能成為受害者,所以不能從黨派的角度看待這一問題。希望新國家黨和新政治民主聯合從憲法裁判所做出決定的目的出發,不要推動廢除公職選舉法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