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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要在司法部的主導下制訂《量刑標準法》

[社論]要在司法部的主導下制訂《量刑標準法》

Posted September. 14, 2005 0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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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中産生“有錢無罪”爭議,早已不是新聞。因爲,經常發生受賄罪犯、經濟罪犯、收受非法政治資金的政治家和選舉罪犯聘請與法院有千絲萬縷的關係的前法官律師,受到輕微的判決。自大法院在2003年對受賄罪規定嚴格的量刑標準,並在全國法院設置腐敗犯罪專門法院後,一審往往做出像秋霜一樣嚴厲的判決。但二審中又吹起“春風”,通常會被判無罪釋放。

法務部長官千正培在司法制度改革推進委員會長官級會議上說,將制訂根據被告人的犯罪內容,規定刑量的《量刑標準法》。就糾正各法官不平衡的刑量問題,我們也表示認同。但如果制訂過於制約法官根據法律和良心判定的刑量的法律,有可能引發侵犯司法權的爭議。

即使制訂《量刑標準法》,也應如司法制度改革推進委員會上討論的一樣,止於以勸告形式提出量刑標準的程度。如果法官要擺脫勸告的標準,判決刑量,就要在判決文中詳細說明其理由。因此,可以抑制濫用斟酌權。

擁有豐富的審判經驗和量刑研究成果的司法部更能勝任制訂《量刑標準法》的工作。如果由相當於刑事審判的一個當事人的法務部和檢察機關主導制訂《量刑標準法》,首先不符合三權分立的精神,也容易引起法官的反對。最好的方法是,司法部收集法官的意見,獨立制訂法案,法律界從旁協助。

被告人的犯罪動機、反省程度、健康狀態、被告人被拘留時要考慮到周圍環境等情況,只能通過具體的審判確認。將犯罪相關資料登錄電腦,就得出刑量的機械量刑無視了個人誤差,因此反而違背正義和平衡。這就是不能制訂固定模式的《量刑標準法》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