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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就扶安問題研究居民投票方案

Posted November. 24, 2003 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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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24日悉,政府就全北扶安郡核廢棄場建設問題,正在積極研究相關方案。根據該方案,即使未制定居民投票法,通過政府和扶安居民之間達成共識的方式實施居民投票。

這是因爲政府認爲,期間進行的10多次居民投票均是自治團體負責人利用職權推進的投票,因此只要以政府和扶安居民之間達成共識,就能以扶安郡管理投票的方式進行居民投票活動。

直到前天爲止積極審議的通過地方議會條例的居民投票方案,因還未制定其爲居民投票法,以行政自治部存在違憲可能性爲由被排除在討論範圍之外。

國務調整室企劃首席調整官趙永澤指出:“地方自治法第13條第2款規定,自治團體負責人可以舉行居民投票,但應根據法律規定其步驟以及方式。而現在還未制定相關的居民投票法。在目前的情況下,難以制定條例。”

由市民團體人士組成的“扶安核廢棄場居民投票仲裁團”曾向政府提出仲裁提議。對此,政府計劃25日作爲對此提議的回復,就包括居民投票實行方案在內的扶安問題表明政府的立場。



李鍾焄 taylor55@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