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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瓦臺提議“高官犯罪調查處的調查對象中可以排除議員”,這是小伎倆提議

青瓦臺提議“高官犯罪調查處的調查對象中可以排除議員”,這是小伎倆提議

Posted February. 25, 2019 07:51   

Updated February. 25, 2019 0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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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統民政首席秘書曹國表示,在高層公職人員犯罪調查處的調查對象中,“如果擔心這是針對在野黨的打壓調查,可以考慮將國會議員等選舉職位排除在外”。這看起來是為了說服在野黨通過公職人員調查法案,但是考慮到權力機關改革的宗旨,這是不合適的提案。

 設立公職人員犯罪調查處的目的,是牽制檢察機關和政治權利的勾結。由於檢察機關不嚴肅調查國會議員或高層公務員、法官、檢察官等實權人物的不信任感增大,所以才提議成立擁有公訴權的獨立調查機構。但是,如果選出的公務員沒有被列入調查對象,那麽公職人員犯罪調查處就會成為半拉子機構,檢方會看具有立法和預算權、國政監查權的國會的眼色,難以從源頭上阻止進行秘密交易的以往弊端。這將對縮小檢察機關權限的大框架司法改革產生負面影響。

 如果還對公職人員犯罪調查處的政治中立性心存擔憂,就應該通過具體的立法建立防止裝置,哪怕花費壹些時間。在野黨對公職人員犯罪調查處最大的不信任,是它由具有親政府傾向的檢察官組成,從而有可能成為比檢察機關更具偏向政治性的調查機構。要想消除這種不信任和憂慮,首先應該討論確保包括任命調查處處長在內的結構和運營的政治中立性、獨立性的制度性方案。過去檢察機關的弊端很大壹部分是因為高層幹部穩穩地與掌握人事權的政權站在壹起,結果導致政治事件的處理不公。要想說服國會的正確方法,不是把議員排除在調查對象之外,而是總統和執政黨應該朝著不行使公調處人事權的方向制定制度。不管多麽迫切需要國會予以通過,但使用小伎倆,將會從公調處誕生起就難以得到國民的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