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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性買賣特別法》第八年 應重新認真討論

【社論】《性買賣特別法》第八年 應重新認真討論

Posted January. 11, 2013 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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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以“性買賣特別法當中對賣淫女性的處罰條款違背憲法”為由,提出違憲審判要求。憲法法院全員法庭將在180日內確定其是否違憲。此次開庭主要針對“賣淫女性處罰違憲”事宜,但也包括對嫖客的處罰,因此本次憲法裁決或影響《性買賣特別法》的存亡。

法律禁止“賣淫”,但大多數人都清楚首爾江南路旁的按摩院的“實質”。當今世界,沒有幾個國家能像韓國一樣如此容易“性交易”。韓國相關法律制度非常嚴格,但實質上又非常“泛濫”,因此被指責為“嚴肅註意偽善”。最終,只有那些倒黴的人才會被管制。各國根據自身歷史及文化,擁有不同的性買賣處罰制度。然而,即使是認為“‘性行為’由自身決定,不予以處罰”的國家,也會為避免出現販賣、虐待、剝削等第二次犯罪、或影響社會全體性風俗,限制並管理性買賣場所及方式。

“性交易”確實不是堂堂正正、健全的性文化。但這不意味著國家刑法就可以“大膽”介入此領域。國家刑罰是維護共同體利益的最終手段,因此也不能否認“盡量少介入的原則”是錯誤的。我們不能說成人男女間在私人空間自發形成的“性交易”違背公益。《特別法》的泡沫導致國內出現了更多的性買賣場所及住宅。《性買賣被害者不法條例》也讓性買賣女性有機會以“強迫進行性交易”為借口逃脫法網。

與此相反,“任何情況下都要處罰‘性交易’”,“加強管制性交易,使其規模最小化”等觀點也不容忽視。2004年9月,該法為加強性買賣處罰,突破嫖客不以處罰“死文化”而制定。我們應充分審核該法的利與弊,並考慮全局予以認真討論。

不管“賣淫處罰”裁決如何,強迫賣淫、販賣人口、通過債務奴化的剝削、兒童性犯罪等都應被永久杜絕。政府還要積極為賣淫女性提供再教育、再就業的機會,幫助其恢復正常人的生活。憲裁應充分結合社會各界的觀點,做出最正確的抉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