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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即使是情形極為惡劣的嫌疑人,也不可使用逼供

[社論]即使是情形極為惡劣的嫌疑人,也不可使用逼供

Posted June. 18, 2010 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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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人員委員會向檢察委託調查的過程中查明的陽川警察局的逼供疑惑,在時點、地點、濫施刑罰行為方面呈具體化。人權委員會對去年8月至今天3月期間,對被陽川警察局起訴的32名嫌疑人進行了調查,調查結果有22人表示,在被戴上塞口器的情況下遭到毆打或折傷佩戴手銬的手臂的“折翅”等類似逼供。

但警方卻對此表示否認。警方表示,在人權委員會陳述的嫌疑人中,一名嫌疑人是吸毒者,並有16次前科,此人在被逮捕前與同夥發生爭執時額頭受傷,警方在對其實施逮捕後送至醫院進行傷口處理,不料此人卻向人權委員會主張“是遭到警方毆打所致的傷口”。實際上,搜查官經常在拘捕販毒、黑社會分子等時遭到對方持刀具、棍棒等進行抵抗。也有故意弄傷自己身體後誣陷搜查官濫用刑罰的“高智商”嫌疑人。此外,警方也在拘捕過程中為了控制犯人而不可避免的出現物理性行為。

但如果這種情況是發生在警察局,是對已被控制的嫌疑人進行逼供,則情況大有不同。據悉,呈請人李某所主張遭到暴行的3月28日,應記錄刑警組辦公室的CCTV角度從開始就調向了上方,同時,警方的硬碟中未記錄著3月9日至4月2日期間的CCTV錄影內容。因此,目前警方甚至被懷疑故意匿藏相關監控資料。在自由民主主義和法治主義支配的國家,逼供是任何理由都無法允許的公法權力犯罪。即使是情形極為惡劣的嫌疑人,也不能採取逼供調查。當逼供成為犯罪行為的唯一證據時,法院根據刑事訴訟法否認證據能力,也是因為無法認可坦白的自由意識(任意性)。

我們對五共和國時期朴鐘哲逼供致死事件和權仁淑性逼供事件等逼供的野蠻性仍記憶猶新。自1987年民主化以來,在經過23年後的今天,仍提到逼供犯罪疑惑是讓人感到丟人的事情。昨日,檢察對舉報及委託調查的5名警官進行了傳喚調查。如果呈請人的主張被證實,所有相關警官都要上法庭,負有指揮責任的上層也需問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