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 to contents

“不申報海外帳戶,將受處罰”修正法律,引來爭議

“不申報海外帳戶,將受處罰”修正法律,引來爭議

Posted March. 10, 2010 04:44   

한국어

不申報海外金融帳戶的人,除了交付瀆職罰款之外,還要接受刑事處罰。政府就是否實行這一制度,爭議不斷。國稅局認為,“這是實質性的監管措施,可以防止在海外藏匿資產”。與此相反,企劃財政部認為,“這一修正案不僅毫無實效性,而且還會量產善意的被害者”。

這個引起爭論的法案,是由大國家党議員李惠熏和民主黨議員禹濟昌等12名在朝黨和在野黨議員,提議的“關於調整國際租稅法的法律修正案”和“處罰偷稅犯的修正案”。這個修正案以海外金融帳戶申報義務制為核心。上個月23日,在國會企劃財政委員會上,第一次討論了這一修正案。

該法案的重點是擁有韓國國籍的個人和法人,要在每年6月之前,將年度海外金融帳戶的內容(金融機關的名稱、國家、帳戶號、金額等)申報到國稅局,並使其義務化。若不遵守的話,將會受到刑事處罰。若沒有在期限之內,進行申報的話,將判罰1億以下的瀆職罰款。年度帳戶餘額超過5億的,處以3年以下的徒刑,或者是追加餘額的20%以下的罰款。

李議員等人的修正宗旨是,“在需要加大稅收的情況下,強化欺瞞稅收的稅源管理是副作用較小,並且確保稅收的最恰當的方案”。期間,大企業等在海外藏匿資產的現象之所以多次成為社會問題,是因為防止這一現象的監管方案不完善。

目前,韓國的外匯交易條例中有申報外匯流動的制度。但卻沒有將防止和揭發個人或企業,在海外藏匿資產或欺瞞收入的制度,義務化。即使確認了欺瞞收入的嫌疑人,也很難找到其將資金藏匿在海外的證據,難以進行處罰。但是,如果實行這一制度的話,就可以以不遵守海外金融帳戶申報義務為由,進行判罰。

上個月,財政委員會開始討論這一制度。圍繞著這一制度,國稅局和財政部進行了激烈的爭論。據透露,兩個機關,正在私底下將贊成和反對的根據,提供給所屬於財政委員會的委員們。

贊成這一制度的一方認為,實行這一制度有利於掌握海外金融帳戶的稅源。國稅局指出,“目前,收集揭發和制約欺瞞海外金融資產情報的工作,主要是依靠不定期的稅務調查來完成的”。國稅局主張,韓國也應當像美國聯邦國稅局(IRS)一樣,積極地支援海外金融帳戶申報制度(FBAR),實行這一方案。

相反的,財政部卻認為,應當長期、慎重的檢討這一方案,反對實行這一制度。財政部將一份報告書提交到國會,提出了實效性問題。報告書中寫道,“雖然基本法嚴懲將財產藏匿到海外,進行偷稅的偷稅犯,但是這些偷稅犯卻還是轉移財產”“難道實行海外金融帳戶申報制度,他們就會申報嗎?”。

而且,實行這一制度還將為海外派駐官員或留學生等,與藏匿資產無關的國民,帶來不便。例如,留學生的父母(以2008年為准,有25萬多名留學生),將學費等與欺瞞無關的資金匯到國外時,還要進行申報。海外派駐官員原本就在向國稅局申報海外收入來源。但是,若還將申報海外帳戶義務化的話,將會頻發這些善意的納稅人,因為不注意,或者是不知法而受到處罰的事情。

上個月,在第一次會議上,租稅委員們對此法案的態度並不明確。但是,因為提議這一法案的李委員是租稅委員長,日後推進這一法案的可能性較大。

9日,李議員在與東亞日報進行通話的時候,說:“目前,韓國政府正在與堪稱‘避稅天堂’的瑞士一同,推進國際稅務合作協定(若提供帳戶持有人的姓名和帳戶號等資訊的話,就向相關國家提供帳戶情報的協議)。當實行海外金融帳戶申報義務制的時候,這一協議才具有實效性。”“而且,4月份的臨時國會將優先處理這一法案”。他還強調,“如果將申報金額定為5億的話,就不會產生留學生或派駐官員等善意的被害者了”。



黃長石 surono@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