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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職員犯罪企業主受罰的制度

Posted July. 25, 2008 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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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今以後,公司的代表理事等負責人只要盡到了對其職員的管理、監督責任,即使職員有非法行為,其負責人也不會受到刑事處罰。

並且,對沒有設立建築許可標誌板的情況等151件行政法規違反行為,則用罰金代替坐牢;對所在地變更申報等企業的輕微違法行為,也會在實施停止營業等行政制裁前先給予自行改過的機會。

同時,72萬名金融債務未履行者(信用不良者)的滯納利息也會分階段減免。

據國家競爭力強化委員長司空一的介紹,政府24日在青瓦台召開了由李明博總統主持的第5屆國家競爭力強化委員會全體會議,制定了上述內容的減少企業負擔及恢復信用支援對策。

政府決定,首先大幅度修改拉企業後腿和製造大量前科者的官僚偏向主義型行政處罰及制裁相關法令。

作為第一階段,政府界定修改支持犯法時企業主與職員兩者都受罰的規定。規定修改計畫為:對職員盡到了監督義務時不受刑事處罰;即使疏忽了監督義務也免除坐牢判決;對職員的工作以外的違法行為,企業不管有沒有盡到監督責任均不會受罰。

政府還決定,對企業的輕微違法行為只收取罰金,以此來代替行政處罰。

政府認為,向企業實施過渡的營業停止及收取過多的罰金等,會導致每年最多6000億韓元的社會費用浪費。因此決定對輕微的違法行為先不處以行政制裁,而是通過改正命令等給予企業能自行改過的機會。

同時,政府為了幫助信用不良者恢復信用,決定實施下列政策: 作為第一階段,從9月份開始買入46萬名欠債1000萬韓元以下信用不良者的債券,全額減免滯納利息;作為第二階段,明年將26萬名的欠債1000萬-3000韓元的信用不良者納入到債務再調整物件。

並且,政府還計畫大幅度緩解金融相關規制,發行能讓金融公司自由調配資金的貸款債券擔保的“Covered Bond”等多種債券。

政府和大國家黨決定在9月份的定期國會上,通過430多個相關法律的制定及修改來實現上述措施。

李總統在當天的會議上強調“日後雖然態度不會太強硬,但還是會堅持做該做的事情”,“要在這個(經濟)困難時期加強國家競爭力的決心仍然沒有改變”。他還表示:“即使遇到再大的困難也要在任期內完成規制改革,讓其成為符合國際貿易的規定。”



李承憲 ddr@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