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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通訊企業複製顧客資料要得到負責人批准

資訊通訊企業複製顧客資料要得到負責人批准

Posted March. 24, 2005 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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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無線通訊企業,網上購物中心等提供資訊通訊服務的企業,在把顧客的個人資訊用紙張印刷或複製到磁片上時必須得到公司內個人資訊管理負責人的批准。

百貨商店、折價商店、航空公司、賓館、補習班也不例外,應該把能夠接觸個人資訊的職員數予以最少化,對供閱覽的個人資訊也應根據業務特徵予以限制。

資訊通訊部24日宣佈,爲了防止隨著個人資訊泄露引發的弊端,制定了上述內容的“個人資訊技術性、管理性保護措施標準”。

該標準將從下月開始經過6個月的過渡期間之後,從10月份開始正式執行。沒有遵循標準的企業將被處以最高1000萬韓元的罰款。

按照該標準中的規定,要避免個人資訊通過網站被公開到外界,而個人資訊管理者所用的電腦必須安裝防病毒軟體。

把個人資訊用紙張印刷或複製到像磁片等能夠移動的儲存媒介上時,必須要記錄目的和日期、廢除負責人、廢除日期等。

與此同時,在把居民身份證號碼、密碼等用戶拒絕公開的資訊傳送到外界或儲存到PC時,必須加密,並且對個人資訊的連接記錄,也應該予以妥善保管,避免被僞造或編造。



洪錫珉 smhong@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