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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警察許可權”——修改法案引起的爭論

“加強警察許可權”——修改法案引起的爭論

Posted August. 27, 2004 2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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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益得到加強的警察相關法:在1981年對《警察職務執行法》進行全面修改以後,隨著經過5次追加修改,警察的許可權也跟著時代狀況的變化,經歷了跌宕起伏。

進入20世紀90年代以後,爲了進一步對刑事違法行爲的調查工作提供方便,許可權逐漸得到加強和具體化。1991年警察的“任意同行”(調查的一種方法,警察經當事者的同意後,把其帶到警察署進行調查)時間也從3小時增加到6小時。

特別從去年開始,警察的許可權進一步得到了加強。首先《有關集會和示威的法律》的內容包括“禁止在主要公路遊行”和“對噪音的規定”等。對“噪音規定”的總統令從下月開始生效,今後在集會場所的噪音不得超過以下標準,具體包括:如果是住宅區,白天65dB、夜間60dB;如果是其他商業區,白天80dB、夜間70dB。

另外,由於在各地區飲酒者和巡警的矛盾不斷,因此,警察正在制定《醉酒者保護特別法》。制定該法的宗旨是爲了有效防止發生因飲酒而傷害別人的事件。目前,該法在日本和德國正在施行。到醒酒爲止,警察在一定時間內保護其人身安全或對在家庭內飲酒後耍酒風的行爲進行處罰。

▽加強人權保護和公法權力的兩難境地:警察廳有關負責人指出:“過去因爲警察的公法權力被濫用,法案修改主要傾向于人權保護方面,但是,最近由於輕視公法權力的現象很嚴重,因此,反而需要加強警察的許可權。”

但是學術界和市民團體的意見卻一分爲二。

延世大學法學院教授韓堅愚就強制執行“不審檢問(審問方式的一種)”指出:“在憲法中也規定,爲了公共安全,可以限制個人的自由。”並做出表示肯定的評價說:“市民們接受‘不審檢問’時,讓其報出身份,還可以從側面證明‘是無罪的自由人’。”

警察大學教授金亨勳(音譯)指出:“越是發達的國家,在有法律證據的情況下,越制約市民的自由。”並表示:“對於警察的許可權,提供法律依據後,如果濫用,進行處罰就可以。”

相反,“人權實踐聯合會”事務局長吳昌翼(音譯)指出:“‘不審檢問’只是對於起訴中止者和飲酒駕駛者産生約束效果,對強力事件的解決並無好處。”並表示:“對醉酒狀態,警察只能靠自身感覺來做出判斷,因此《酒醉者保護特別法》被濫用的可能性很大。”

“旨在民主社會的律師聚會”的律師張慶旭也指出:“加強警察的許可權並不是站在國民的立場上進行考慮的,而是警察內部要擴大自己許可權的想法。”



needjung@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