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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並不等於有罪

Posted May. 01, 2017 08:05   

Updated May. 01, 2017 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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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顯示,在檢方以權力型腐敗而逮捕起訴的案件中,大約有10.1%的案件最終被宣判無罪。《中央星期天》對於2000年之後大檢察廳中央調查部以及2013年中央調查部撤銷之後的首爾中央地方檢察院特別調查部、特別調查本部逮捕起訴的主要權力型腐敗案件嫌疑人進行了統計,顯示在大法院判決的119人中,有12人被判處無罪。同一期間,遠遠超過了普通刑事事件中協議解決的無罪率2.3%。檢方的證據不足或不充分是主要原因。

前海軍參謀總長黃基鐵和前京畿地方員警總長李喆圭(現自由韓國党議員)是具有代表性的受害人。黃基鐵在2009年擔任防衛事業廳艦艇事業部長之時,由於指示試驗評價結果造假而將不合格的聲波探測器搭載到統營艦上的嫌疑於2015年被逮捕起訴,結果在一審和二審中被宣判無罪,在去年的大法院判決中也同樣被判無罪。李喆圭於2012年因向第一儲蓄銀行會長提供財物的嫌疑被逮捕起訴,同樣在2013年大法院的一審和二審判決中被判無罪。

在日本電影《儘管如此,我沒做過》(2007年)中,被誤指認為在地鐵進行性騷擾的主人公的律師曾勸說道:“如果被起訴,獲得有罪判決的概率是99.9%”,不如認罪接受罰款。99.9%並不是電影中才出現的資料,而是日本的刑事起訴案件中的真實資料,這包括逮捕和不逮捕的案件,所以在逮捕的案件中,無罪判決可以說幾乎是0%。

逮捕起訴案件中的無罪率超過10%,說明有很多案件原本可以不申請逮捕令。也就是說,在很多情況下,對法院判定有罪和無罪並不確定,但檢方迫於輿論或政治壓力而以事先處罰的概念對嫌疑人進行逮捕,或者和嫌疑人逃走以及毀滅證據無關,而僅僅為了檢方的方便進行逮捕。檢方應該拋棄“檢察起訴=有罪”的程式,法院在批准逮捕令的時候也應該更慎重。



金淳德 yuri@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