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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 判决和常识的差距

Posted October. 29, 2012 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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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了近30年的法官,有过惭愧的案件。可以说是通过记录经历的‘杀人的会议’”去年退休的前大法官金志亨22日在高丽大学法律学院演讲中提到了这样的案例。前金大法官曾在十多年前乡村发生的一起老奶奶杀人事件的审判中,担任初审。从着手调查到审判初期,一直承认杀人的被告犯罪嫌疑人在判决当天突然否认犯罪事实。警察提交了录下被告犯罪嫌疑人自白的录音带。因为口气自然,找不到外部施压的痕迹。前金大法官最终宣判有期徒刑15年。

▷本次事件在第2审中被判无罪,大法院也确定了这样的判决。理由是只用录音带不能认为自白是自愿的,也没有决定性的物证。前金法官说:“得到了痛心的教训。”因为他疏忽了即使是稀有的凶恶犯罪者,如果自白是唯一的证据就不能认为是有罪的刑事裁判原则。“那个被告是犯人的想法没有改变,但是如果适用在那个裁判上的尺度不能同样适用在所有案件,当初就不应该采纳。”只用自白就判定有罪的事情如果被普遍化,会给大量无辜人的生平档案中,留下污点,这违背了正义。

▷现代法律追随普遍可以适用的“一般性正义”,而不是只能在特定事件上适用的“个别性正义”。国选律师就是以这个为宗旨的制度。只看特定事件的话会认为“为什么将国民纳税的税金用于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但是如果将眼光扩大到普遍案件,就是帮助没有能力聘用律师的无辜的人实现正义。家庭主妇杀人犯徐镇焕在25日结束宣判后对律师不耐烦地说“为什么总是延迟宣判?”,但是法律对他这样的人也提供3次审判的机会。

▷在1审中被判死刑的吴元春最近在2审中被减刑为无期徒刑的情况也是根据普遍性正义的结果。因为他生活艰难、属于偶发性犯罪是判决的要点,其中有“如果对这一程度的犯罪宣告死刑的话有可能会引发死刑滥发”的担忧。但是尸体被切成358块的本次事件的个别性却被掩埋了。这是法律感情和法律逻辑发生冲突地方。普通人会说“为什么让这种野兽活着?”,但是法官也计算着与其它受到无期徒刑的杀人犯的公平性。因此想填补常识和法律的差距并不容易。

评论员 社会部记者 申光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