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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决定将通话记录保存一年

Posted August. 13, 2005 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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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秘密保护法》执行令修正案在一片争议声中通过了国务会议。《通信秘密保护法》被指为调查便利,不重视对个人情报的保护。

政府于12日在首尔钟路区世宗路政府中央大厦举行了由国务总理李海瓒主持的国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包括《通信秘密保护法》执行令修正案在内的9项法律执行令和4件法案。

在当天的国务会议上还通过了《国民健康增进法》修正案。其主要内容为,将对每盒香烟征收的国民健康增进负担金从之前的354韩元提高为558韩元,增收200韩元左右。因此,10月左右香烟价格将上涨500韩元。

根据修改的《通信秘密保护法》执行令,今后,通信公司有义务将用户的摘机和挂机时间、打出和接收的对方的电话号码、无线网络登陆记录、信号站位置追踪资料等保存一段时间。

国际电话和手机的记录要保存1年时间。市内和市外电话的保存期是6个月。网上门户网站等网络企业也要在用户留下文章时,把可以知道网络登陆地点的IP记录保存3个月。

由于迄今为止还没有关于通话内容保存期限的法律规定,移动通信企业通常将记录保存6个月左右。但由于这次执行令获得通过,保存期增加了6个月。

因此,市民团体和信息通讯企业提出批评说:“为调查便利,是不是过于疏忽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信息通讯部和韩国消费者保护院也曾提出过通话内容保存期定为6个月最合适的意见。



張康明 tesomiom@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