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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犯”船长

Posted April. 29, 2015 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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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豪华游轮“科斯塔•康科迪亚”号2012年在吉廖岛附近海域触礁,导致32名游客丧命。当时船长弗朗切斯科•斯凯蒂诺抛下船上乘客独自逃生,后来被起诉。意大利法院今年3月宣布判处斯凯蒂诺有期徒刑16年零1个月。据外电报导,对他适用的罪名不是谋杀,而是并非故意的过失致死。

昨天在世越号船长李俊锡的上诉审中,适用了一审中没有认定的杀人罪。法庭认为,“李船长的行为就好像是高层建筑火灾现场责任人首先乘直升机逃生,或是唯一的夜班医生溜出医院一样”,李船长没有在逃生之前下达下船命令,有不确定的故意杀人嫌疑。在一审中因遗弃导致死伤等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36年的李船长,刑量被提高到了无期徒刑。

就算是重大事故,适用杀人罪也十分罕见。在法律界里,“一审正确”和“上诉审判决正确”两种意见出现了分歧。在1970年导致326人死亡的南影号沉没事故中,船长虽以杀人罪被起诉,但最后被判无罪。法院方面认为:“虽然船只载货过多,但船长本人搭乘在船,因而难以看作是故意杀人。”但是,南影号当时三次遭遇风浪,船体瞬间倾覆,船长没有时间救助乘客,但是,世越号从发生事故直到倾斜80度以上,中间有1小时20分钟的时间。

在我国刑法中杀人罪就是杀人罪。但在德国,杀人分谋杀和因故杀人。谋杀是有计划的杀人,因故杀人是有冲动等其他因素介入的偶发性杀人。美国也有类似的一级杀人和二级杀人之分。我国的刑法体系对于预防现代社会的大型惨痛事故是不适合的。不应滥用暧昧模糊的未必故意杀人罪,有必要对杀人罪进行更为详细的划分。



宋平寅 评论委员 pisong@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