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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也需要进行易姓革命

Posted April. 18, 2014 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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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子在2300多年前主张易姓革命论即“百姓比社稷和君主更重要”“国王治国有误的话就可以换掉国王”。600多年前郑道传就进行了易姓革命,与国家(高丽)相比更加重视百姓,并为新朝代朝鲜的建国做了有力的后盾。

古代王朝时期百姓是国家的根本,作为民主国家韩国的宪法中也写到“大韩民国的主权在国民,所有的权利来自于国民”。但是现在司法部对待百姓的态度似乎有所下降,让人担心。

法官通过判决行使巨大的权利,这些权利可以决定一个人的生命财产自由以及左右一个人的一生。甚至有的判决会对整个社会和国家造成影响。但是如果出现误判的情况,法官基本不负责任。宪法中写到法官根据宪法和法律,根据自己的良心进行独立审判。对法官的判决以及相关的民事责任的免责,宪法和法律中都没有相关规定。只是法官们自行规定。

最高法院制定了很奇怪的律例“违法或者有不正当的目的进行的审判,或者明显违反职业操守标准的情况下承认法官的不法行为责任”。如果根据这个标准,即使判决违反宪法和法律以及违背良心,即使判决不符合社会常规,违背平等和原则,恣意地,缺乏公正性,违反公共利益,即使审判的过程产生了负面影响,法官滥用职权,都很难去追究判官的民事责任。

所以尽管误判,对法官提起民事诉讼,也基本不会胜诉。即使确定了是误判,只要不进行重审就不会取消原来的判决。对于公务员滥用职权是违法的,取消了行政处分,公务员如果有故意过失,国家应予以倍偿,故意或者重度过失的公务员,个人也要负责任和相应的免责特权。

法官对于判决,通过自行规定的律例几乎是可以享受无限的免责特权。人民革命事件时期,因为误判,让人命丧黄泉的情况下,国家用税金给予赔偿而法官们从没履行过个人赔偿责任。这就是和承认判官行使司法权力以及相关民事免责特权的英美法律的区别。“国王是不会错的”这种旧时代一般法(common law)的传统,用于司法部的独立和保护行使司法权的判官。

但是在实行英美法律的国家,对此也有强烈的批判。美国前联邦最高法官Stewart Porter很反对法官的免责特权并说道“只要判官坐在法庭上,穿着法官的衣服进行审判,就绝不能免责”。提出了这样的主张:为了保护国民,对于进行违法或者无根据审判的判官,就要承认他的赔偿责任。

英美法律国家虽然承认判决时法官的民事免责特权,但是会追究审判过程中的错误。就是说看上去是处罚罢免了犯罪,对于法官错误的判决进行严重的处分。审判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在法庭中对当事者是敌对态度或者违反证据进行偏判的情况等审判过程中法官的错误行为,可以向法院伦理委员会举报,对法官进行处分并公开。

但是韩国的法官即使犯了错误只要受理辞呈就可以了几乎没有别的处分。处分内容也不公开。一位醉酒后睡在自己车里的警察干部被解除了职位,但是一位醉酒之后暴行并毁坏公务的法官,只是受理辞呈,没有处分也没有其他损失。

最近法官的犯罪行为在增加,一天5亿韩币的奴役扣留,所谓的皇帝奴役判决和对8岁小女儿实施暴力后藏到蔚山漆谷的继母分别进行了15年和10年的判刑,这个判决结果一出来就引起了国民的愤愤不平。因为现在的法官享有古代流传下来的国王,国家和教皇才享有的无谬误性的特权。司法部也需要易姓革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