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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诬陷性侵未成年人,壮阳药为被告洗冤

Posted August. 10, 2012 0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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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已经年迈,而且多年阳痿,如果没有更直接的证据,无法判断罪名成立。”

9日,大法院第三部(主审:朴宝荣大法官)维持原判,在青少年性侵案件被告徐某(71岁)的上诉案中宣判了无罪。就此,徐某终于洗清了性侵青少年的罪名,他曾被指控在原告9岁至15岁期间多次性侵原告(涉嫌触犯性暴力犯罪及受害者保护等法律及未成年保护法)。

检察院调查案件的过程如下:

2004年原告宋某(17岁)9岁,当时特别喜欢跟随果树园主人徐某。宋某父母从1996年开始在果树园工作,爸爸是肢体残疾4级,妈妈是精神残疾2级。

徐某填补宋某父母的空缺,赢得了宋某的欢心。性侵她的当天,徐某称要“辅导功课”,把宋某带到了果树园旁边的集装箱。徐某当时抚摸了还未满13岁的宋某的胸和阴部。然后让宋某对其口淫并性侵了宋某。

随着宋某逐日长大,被告的行为更加大胆。宋某15岁后,即在2009年至2010年期间,徐某三次强奸了宋某。宋某接受检察院调查时陈述“他躺到我身上,插入阴茎做了20分钟左右,等到阴茎变小就停止了强奸行为。”检察院主张:“被告知道受害者监护人存在身体缺陷,趁机实施罪行,有再次强奸原告的可能性。”

但检察院忽略了一点,那就是徐某的身体状况。徐某长期患有糖尿病,他表示自己很冤枉,称“从15年前开始就阳痿,原告所说的一切根本不可能发生。”通常,40~50%的糖尿病患者会阳痿。

徐某有病历记录,从1995年开始在医院接受糖尿病治疗,从2011年1月开始在一家大学医院服用壮阳药接受了检查,但都没有奏效。当时,医院医生确诊“如果阴茎勃起分四个阶段,徐某属于第一阶段。徐某严重阳痿,很难将阴茎插入阴道。”这是服用壮阳药后B超的结果。宋某主张最后一次遭到强奸是“2010年1月”,这与确诊记录时间只相差1年。

裁判部关注的也是这一部分。裁判部维持原判,宣判“被告人没有能力在感受到强烈的性欲后的5分钟内外维持阴茎勃起的状态。直接证据中被告的陈述占较大比重,但目前缺乏合理且强有力的证据。”

裁判部还指出,宋某提供的被强奸的证据是滴虫感染诊断书,但这类感染途径还有内衣、坐便器、毛巾等。所以不足以作为强奸的证据。

宋某一家人在2010年搬到了京畿道。该案件是宋某舅母从宋某那里听到相关情况后,向警方申请调查的。徐某姐姐(81岁)表示:“弟弟照顾了残疾人宋某一家15年,宋某的公司和残疾人援助金都交给村长管理,他们盖房时还提供了帮助。”宋某搬迁至京畿道时,存折余额曾有3000万韩元左右。



张善姬 李恒朱 sun10@donga.com peneye09@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