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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即使是情形极为恶劣的嫌疑人,也不可使用逼供

[社论]即使是情形极为恶劣的嫌疑人,也不可使用逼供

Posted June. 18, 2010 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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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员委员会向检察委托调查的过程中查明的阳川警察局的逼供疑惑,在时点、地点、滥施刑罚行为方面呈具体化。人权委员会对去年8月至今天3月期间,对被阳川警察局起诉的32名嫌疑人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有22人表示,在被戴上塞口器的情况下遭到殴打或折伤佩戴手铐的手臂的“折翅”等类似逼供。

但警方却对此表示否认。警方表示,在人权委员会陈述的嫌疑人中,一名嫌疑人是吸毒者,并有16次前科,此人在被逮捕前与同伙发生争执时额头受伤,警方在对其实施逮捕后送至医院进行伤口处理,不料此人却向人权委员会主张“是遭到警方殴打所致的伤口”。实际上,搜查官经常在拘捕贩毒、黑社会分子等时遭到对方持刀具、棍棒等进行抵抗。也有故意弄伤自己身体后诬陷搜查官滥用刑罚的“高智商”嫌疑人。此外,警方也在拘捕过程中为了控制犯人而不可避免的出现物理性行为。

但如果这种情况是发生在警察局,是对已被控制的嫌疑人进行逼供,则情况大有不同。据悉,呈请人李某所主张遭到暴行的3月28日,应记录刑警组办公室的CCTV角度从开始就调向了上方,同时,警方的硬盘中未记录着3月9日至4月2日期间的CCTV录像内容。因此,目前警方甚至被怀疑故意匿藏相关监控资料。在自由民主主义和法治主义支配的国家,逼供是任何理由都无法允许的公法权力犯罪。即使是情形极为恶劣的嫌疑人,也不能采取逼供调查。当逼供成为犯罪行为的唯一证据时,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否认证据能力,也是因为无法认可坦白的自由意识(任意性)。

我们对五共和国时期朴钟哲逼供致死事件和权仁淑性逼供事件等逼供的野蛮性仍记忆犹新。自1987年民主化以来,在经过23年后的今天,仍提到逼供犯罪疑惑是让人感到丢人的事情。昨日,检察对举报及委托调查的5名警官进行了传唤调查。如果呈请人的主张被证实,所有相关警官都要上法庭,负有指挥责任的上层也需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