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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电视应归类为广播行业”

Posted April. 07, 2007 0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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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通讯事业者和大企业也可以参加网络(IP)电视事业。

但是,网络电视在法律上被分类为与广播相似的服务,预计可能会引起争论。网络电视是在网线上连接电视接收机的服务,因此可以进行视频点播(VOD)和双向数据通讯。

国务总理咨询机构——广播通讯融合推进委员会(简称融推委)6日发表了以上述内容为主旨的“网络电视引进相关政策”的最终方案。

有关网络电视引进问题,融推委表示:“会议结果很多人提议,不要限制支配性通讯事业者(SK通讯和KT)和大企业进入市场。”而少数人提议,通讯企业和大企业应该另设立子公司进行网络电视事业。

另外,融推委决定将日刊报社和新闻通讯社参与的股权从现在的33%调整到49%。外国人股权也按照《广播法》标准限制在49%。

融推委对网络电视服务的性质下定义称:主要服务项目是广播,通讯则是附带服务项目。根据此定义,网络电视事业者被分类为广播事业者,因此应该适用获取实况广播和VOD许可证等规章制度。

对此,有线电视广播协会(KTCA)等广播业界一直表明非常欢迎。

KTCA方表示:“有线电视业界提出的属于广播服务的网络电视上应该适用广播规章制度的意见能被反映出来,这是非常正确的结果。”

相反,通讯业界则深表遗憾说:“事业本身有可能会面临混乱。”

通讯业界的一位负责人说:“网络电视是通讯企业为了引进广播概念而进行的。利用事业性质规定广播事业是否定广播和通讯融合本身之举。”

另外一位负责人说:“如果适用现行《广播法》,会有通讯事业者干脆进不到网络事业的可能性。”这是因为,在《电气通讯事业法》中,外国人股权不满15%的国内企业所拥有的股权不包括在全体外国人股权范围内,而《广播法》却合算到整个股权中。

会议上通过了多数意见——有关事业范围问题,应该面向全国提供服务的。而少数认为,应该将全国分成若干地区后提供服务。

融推委计划,对本次会议上提出的所有多数案和少数案进行整理,将于下周通过国务总理报告,传达给国会广播通讯特别委员会。国会广播通讯特别委员会将会对信息通讯部方案和广播法修改案,融推委意见进行综合性讨论后,确定具体法案。



文權模 mikemoon@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