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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警察权限”——修改法案引起的争论

“加强警察权限”——修改法案引起的争论

Posted August. 27, 2004 2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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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益得到加强的警察相关法:在1981年对《警察职务执行法》进行全面修改以后,随着经过5次追加修改,警察的权限也跟着时代状况的变化,经历了跌宕起伏。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为了进一步对刑事违法行为的调查工作提供方便,权限逐渐得到加强和具体化。1991年警察的“任意同行”(调查的一种方法,警察经当事者的同意后,把其带到警察署进行调查)时间也从3小时增加到6小时。

特别从去年开始,警察的权限进一步得到了加强。首先《有关集会和示威的法律》的内容包括“禁止在主要公路游行”和“对噪音的规定”等。对“噪音规定”的总统令从下月开始生效,今后在集会场所的噪音不得超过以下标准,具体包括:如果是住宅区,白天65dB、夜间60dB;如果是其他商业区,白天80dB、夜间70dB。

另外,由于在各地区饮酒者和巡警的矛盾不断,因此,警察正在制定《醉酒者保护特别法》。制定该法的宗旨是为了有效防止发生因饮酒而伤害别人的事件。目前,该法在日本和德国正在施行。到醒酒为止,警察在一定时间内保护其人身安全或对在家庭内饮酒后耍酒风的行为进行处罚。

▽加强人权保护和公法权力的两难境地:警察厅有关负责人指出:“过去因为警察的公法权力被滥用,法案修改主要倾向于人权保护方面,但是,最近由于轻视公法权力的现象很严重,因此,反而需要加强警察的权限。”

但是学术界和市民团体的意见却一分为二。

延世大学法学院教授韩坚愚就强制执行“不审检问(审问方式的一种)”指出:“在宪法中也规定,为了公共安全,可以限制个人的自由。”并做出表示肯定的评价说:“市民们接受‘不审检问’时,让其报出身份,还可以从侧面证明‘是无罪的自由人’。”

警察大学教授金亨勋(音译)指出:“越是发达的国家,在有法律证据的情况下,越制约市民的自由。”并表示:“对于警察的权限,提供法律依据后,如果滥用,进行处罚就可以。”

相反,“人权实践联合会”事务局长吴昌翼(音译)指出:“‘不审检问’只是对于起诉中止者和饮酒驾驶者产生约束效果,对强力事件的解决并无好处。”并表示:“对醉酒状态,警察只能靠自身感觉来做出判断,因此《酒醉者保护特别法》被滥用的可能性很大。”

“旨在民主社会的律师聚会”的律师张庆旭也指出:“加强警察的权限并不是站在国民的立场上进行考虑的,而是警察内部要扩大自己权限的想法。”



needjung@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