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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员工也是“金英兰法”适用对象?权益委:“看具体情况”

银行员工也是“金英兰法”适用对象?权益委:“看具体情况”

Posted September. 30, 2016 07:44   

Updated September. 30, 2016 0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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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有说法认为国内上市银行的各级员工也是“关于禁止腐败和请托以及收授金钱的法律”(又名金英兰法)适用对象,但国民权益委员会并未拿出明确的结论,导致出现了混乱。

据金融圈29日透露,对于市中银行负责与外汇交易、住宅认购、全贳出租、国库收纳、信用保证等有关的业务和公务的员工是否属于金英兰法的实施对象,出现了混乱。

金英兰法第11条第1款第2号规定,受公共机关授权或委托开展业务的法人或个人是“公务执行人员”,被纳入法律适用对象范围内。市中银行的员工如果是在执行国土交通部所委托的住房贷款相关业务,就可以把相关员工视为公务执行人员。

A银行的有关人士表示,“内部对相关内容进行了研究,作出了可以接受适用金英兰法的判断。”“对于哪些业务会被纳入适用范围,目前正在等待权益委员会的结论。”

但是,在金英兰法开始实行的第二天即29日,权益委员会还表示,“视具体情况而定,”没有作出明确的解释。

权益委员会有关人士表示:“国土部等中央行政机关或者公共机关等是否是根据某种法令授权或委托相关业务,必须个别甄别。”“即便是公共执行人员,也只限于在执行受权或委托业务时成为适用对象,并不是始终适用该法律。”



朴熙昌记者,孙孝珠记者 기자ramblas@donga.com · hjson@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