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 to contents

[社論]為何不能及時排除像李大燁一樣受賄的自治團體長

[社論]為何不能及時排除像李大燁一樣受賄的自治團體長

Posted December. 22, 2010 03:26   

한국어

前京畿城南市市長李大燁與他侄子夫婦等的受賄嫌疑內容有腐爛的味道。由於涉嫌李前市長受賄事件被起訴的17人中有他的大小侄子夫婦、大侄子的兒子等,光李前市長的家屬就有6人。在李市長家沒收的美元、日元鈔票和市價達1200萬韓元的洋酒令人難以置信。調查結果顯示,李前市長一家共受賄約15億韓元,但這也許只是冰山的一角。

李前市長一家的非法行為包括宅地開發地區分配相關的受賄、捏造業務推進費收據、賣官賣職等,有地方自治團體長可犯下的所有非法行為。由於李前市長的拘留,歷代3名民選城南市長都以涉嫌受賄被拘留。而且這些人都是在退位後,在任時的受賄行為被暴露而被拘留。

五代民選自治團體長的時代拉開序幕,但自治團體長相關的受賄行為卻習以為常。以涉嫌收受10億韓元賄賂金今年8月被拘留的前麗水市市長吳炫燮通過親信向7名市議員分發了賄賂金。今年4月曾試圖用偽造護照潛逃但最終被拘留的前唐津郡郡守閔宗基收受了公寓和別墅,並且讓屬下女職員捲入其中。

自治團體長的非法行為接連不斷與私底下交易的公薦捐款和高費用選舉文化息息相關。花了很多錢被當選後,為了回收本錢以及籌備再選資金,很容易受到非法受賄的誘惑。最典型的例子就是為了還巨額選舉債而受賄,並於去年1月自尋短見的前梁山市市長吳根燮。

政黨有必要排除基礎團體長的政黨公薦,或者在自治團體長候選人公薦過程中設立排除有可能受賄的候選人的裝置。有權者也應該考慮候選人的消費情況或經歷等,其後選出行賄可能性較少的候選人。尤其自治團體所屬政黨與地方議會多數党相同時,地方議會不僅不能牽制自治團體長,反而形成了共犯關係。

去年2月制定公共審計相關的法律後,改善了人口達30萬以上的自治團體可安排保障任期兩年的審計負責人的制度。不過,憑這些難以根除自治團體長的非法行為。審計員有必要籌備提高自治團體審計的專業性與獨立性以及提高審計實效性的、加強即時檢查體系的對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