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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評]交通事故法被判定為違憲之後

Posted February. 28, 2009 0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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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中,即使出現受害者,如果駕駛者沒有出現逃逸、超速、酒後駕駛等重大過失,就能避免刑事處分的“綜合保險效果”已失去效力。前天,憲法裁判所表明,該綜合保險違反了交通事故處理特例法第4條一項的規定,因此在交通事故肇事方和受害方沒有達成協定時,肇事方將接受刑事處分。

▷1997年,憲法裁判所相關人員曾表明:“什麼行為被判定為犯罪行為、如何處置都由立法者決定。而且我們還認可避免犯罪前科者增加、迅速解決交通事故紛爭的立法目的”,同時認可了綜合保險的法律效益。不過,這一次卻推翻了12年前的判罰。憲法裁判所相關人士表示:“我們要保障受害者在庭審中的陳述權,因此盲目免除(肇事方的)罪行是侵犯了被害方的基本權利”。主要是因為12年前和現在的審判員不同,而且大部分駕駛者都加入了綜合保險。所以一旦發生交通事故,肇事方不會親自出面,而是把所有的損害賠償細節委託給了保險公司。這種社會情況也影響了憲法裁判所的判斷。

▷憲法裁判所的規定造成了人們更加注意安全的社會氛圍,同時有助於文明交通先進化。韓國交通事故死亡率為每一萬輛車中有3.2名人員死亡,超過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會員國平均死亡率(1.5名)的2倍。並且韓國每天平均有591起交通事故發生,這是OECD會員國平均的11倍。雖然我國的交通保險費比其他先進國家高,但交通事故卻沒有減少的跡象。當然,也有不少擔憂此次審判副作用的意見。因為一旦刑事處分過失事故,就有可能助長犯罪前科者的增加。而且因為肇事方能夠與受害方達成協定時,即使是“重傷害”也能免去刑事處分,所以受害者有可能會提出過分的要求或損害賠償金。

▷而且刑事處分中新規定的“重傷害”範圍也不明確。刑法第258條規定重傷害是“身體上的傷害有可能致命或導致殘疾或造成無法治療、疑難疾病等情況”。不過,交通事故具有出現事故後遺症的特性。因此出現重傷害的時間會比較晚,又或者根據受害者的年齡或身體條件的不同,輕微碰撞也可以成為重傷害。如今,最重要的就是能出臺一個解除(因裁判結果引起的)混亂和各方憂慮的最佳對策。

評論員:權順澤 maypole@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