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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主張政府的做法侵犯財産權

Posted December. 29, 2005 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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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發國會動蕩的修改私立學校法風波將由憲法法院做最後裁決。

私立大學、私立初高中、宗教界學院、私立學校法人理事長等15人在28日主張:“修改的私立學校法過分侵犯了私立學校的自主性,因此希望做出是否違憲的判決。”借此就私立學校法提出了憲法訴願。

提出請求方認爲修改的私立學校法中有違憲之嫌的條款包括△引進開放型(外部)理事制度△取消職員就任批准制度及停止職員執行工作△聘任監督人員△理事長、親朋兼任及任命限制△臨時理事△大學評委會等9條。

提出請求方代理人李石淵律師表示:“無論是從國家獲得一定援助還是聽從相關機構的指揮監督,將私立學校法人公有化的私立學校法修訂案從結果來看違反了保障財團法人的私有財産權的憲法精神。”

此次事件的爭議點是,通過修改的私立學校法獲得的“公共利益”和受侵犯的“學校法人的私益”兩者之間哪一方更加優先或優越。

憲法第23項規定,所有國民的財産權要得到保障(1條)的同時“履行財産權時要符合公共福利”(2條),借此強調了履行財産權的公共性。但是,憲法法院的態度和案例表明,即使根據公共性的要求限制財産權也要停留在最小限度。

推進修改法律工作的執政黨主張,修改私立學校法的目標是,將私立學校的運營民主化、使財團運營透明化、強化教育的公共性質。

主張符合憲法精神的法律界人士主張:“私立學校作爲教育機構和普通私企相比公共性更加明顯,即使實施開放型理事制度,參與工作的外部人士也達不到議事定足數,因此沒有侵犯私立學校經營權的本質。”

但是,提出請求的人主張,通過修改私立學校法獲得的公共利益不優先或高於將受到侵犯的私益,因此最終結果是損毀了市場經濟和自由民主主義。

即使考慮私立學校的公共性,國家也要幫助法人達到法人所追求的教育目的,支援和監督不能超過不讓其從該目標脫離的程度,如果過度介入就屬於越權,同時也侵犯了財産權和教育的自主性以及政治中立性等。

提出請求的人員主張,的確存在一些不正當私立學校,但是用現行法律完全可以予以對應。

此外還主張,修改的私立學校法條款中違背了憲法規定的過度禁止原則,同時違背了方法的適當性、法律保護的均衡性等。

該律師表示:“私立學校的存在根據是以獨立性自治爲基礎的自主性保障。爲了公共利益侵犯私有財産的行爲被嚴格地限定在了一定範圍內。”



趙修眞 jin0619@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