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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什麽不告訴我調查內容?”

Posted February. 21, 2005 2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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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受害者感到鬱悶。這是由於受害後起訴,調查結束後也無法完全知道調查內容。

在某些情況下,與犯罪嫌疑人的人權相比,對受害者權利的保護相對有些疏忽。在這類犯罪調查和審判過程中,沒有保障受害者的知情權。

▽案例=從2000年起,居住在首爾市的P小姐(17歲)經常受到父親的性侵犯。去年12月,P小姐向首爾中央地方檢察廳狀告父親。檢察廳于當年12月對其父進行了拘留起訴。檢察廳的事件處理結果通知書上僅僅寫了很難理解的四個字——“拘留公審”(在拘留狀態下,將嫌疑人移交到法院受審)。P小姐方面要求複印有關調查結果的起訴狀,但是只得到了在“不允許”欄上蓋章的答復。

去年4月,在京畿道軍浦市某高中就讀的C君因害怕教師的體罰,在學校附近的公寓跳樓自殺。其家人狀告教師。去年12月,檢察廳就對相關教師的處理髮來了如下簡要通知,對於部分狀告內容起訴,而對另一部分因證據不足做無嫌疑處理。C君家人想瞭解準確的調查結果,通過律師,要求檢察廳複印起訴狀。但是,當天被告知不允許,此外沒有聽到任何說明。

去年4月,報考播音員的H女士(27歲)狀告加害者,聲稱遭到某廣播公司播音員的性侵犯。H女士從檢察廳只收到了對加害者做無嫌疑處理的通報。今年2月,H女士向高等檢察廳抗訴,並要求複印負責調查的地方檢察廳做的事件記錄等,但是被拒絕。

上述三個事件的原告決定于22日針對檢察廳向首爾行政法院提出行政訴訟。其目的是,要求檢察廳取消“不允許複印事件記錄處理”。

他們訴苦說,受害後起訴,但是無法知道調查情況及所適用的法律,覺得更冤枉。

▽法律到底保護誰的權利=根據《刑事訴訟法》,處理狀告事件的7天之內,應向原告(受害者)書面通知處理宗旨。

但是,檢察廳對該法規定的“宗旨”做了狹義解釋,只通報了極其有限的內容。例如,拘留起訴嫌疑人時,簡單通報很難理解的“拘留公審”。即使要求複印起訴狀,也以保護嫌疑人(被告或加害者)的人權爲由,予以拒絕。

不起訴嫌疑人時,根據《刑事訴訟法》的其他規定,要說明不起訴的理由。但是,在這種情況下,也不能翻閱調查記錄。

韓國法務部長官金升圭在去年9月曾表示:“從目前的實際情況來看,在受害人還沒有接到傳喚的情況下,已結束對犯人的審判,犯人獲釋。應慰勞受害人,並對其所遭到的傷害予以理解。”

法務部在兩個月後制定《犯罪受害人基本法案》進行了立法預告。該法案決定,如果受害者要求,就由國家通報對其犯罪實施人的調查、審判、量刑等情況。

但估計受害人可能仍很難看到包含檢察機關的調查結果的起訴書。

法務部有關負責人表示:“由於擔心會侵犯犯罪嫌疑人的人權,即使制定基本法,也很難對受害者提供案件記錄等資料。”



woogija@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