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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判決刑期服刑者只有8.3%

Posted January. 12, 2005 2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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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調查,自司正調查和審判被正式進行的1993年以後的12年間,因涉嫌收受賄賂和違反選舉法等各種腐敗嫌疑而接受調查和受到審判的政治人、高層公職者等所謂的“腐敗巨頭”中,未受到緩期執行和赦免等釋放措施,按照實際刑期服刑的人還不到10%。

而他們的無罪比率和同期的一般刑事犯的平均無罪率相比,高出了10倍之多。

本報的特別採訪組對1993年以後的12年間的464名政治人和高層公職者、國營企業的幹部、法律界人士、前現職軍將校的判決和保釋、刑執行停止、赦免與否等進行調查之後,以“電腦輔助研究(CAR)”方式進行分析後得出了上述結果。根據該結果,在464名腐敗巨頭中,被確定判決的人有337人,其中被宣告實刑的人只有70人(20.8%)。剩下的人被宣告緩期執行而被釋放或被宣告比這還輕的罰款、緩期執行等。

另外,在70名實刑宣告者中,有41名通過保釋,刑執行停止,赦免等而在中途被釋放,只有28名(全體確定判決者中的8.3%)按照實刑完成了服刑或正在服刑。

在337名刑期確定者中,選出雖然被判了徒刑但因得到緩期執行的判決而被釋放的人,來計算緩氣執行比率的結果爲65.4%,比一般刑事犯的緩氣執行比率(60.6%)還要高。

而得出確定判決的337人中,無罪判決達到26人(7.72%),遠遠高於普通人的無罪比率(0.79%)。

通過這一調查結果,我們可以看出,腐敗巨頭得到無罪判決的比率遠遠高於普通人,而且即使得到有罪判決其刑量也很輕,而對於這樣的刑量,如實服刑的情況也非常少見。

司法正義被放棄的現象在被選爲代表性腐敗賄賂相關的案件中更爲突出。

在《特定犯罪加重處罰法》上,因收受賄賂的嫌疑而被起訴並得到判決的112人中,除去被宣告無罪和罰款的11人之外,其餘97人被判緩期執行的比率高達69.1%。 特加法收受賄賂最低法量刑是和殺人罪相同的有期徒刑5年。

在過去的12年間,因違反選舉法而被起訴並得到確定判決的70名國會議員中,被宣告相當於當選無效的100萬韓元以上的罰款的國會議員只有20人(28%)。

對此,漢城大學法律系教授鄭宗燮表示:“通過這個結果,在我國社會上法制是什麽、到底是爲了誰而存在的問題重新被人們關注,因此有必要重新、徹底討論這些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