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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院判決角度回顧2004年

Posted December. 27, 2004 2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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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國民對法院和憲法法院的關注程度比以往任何一年都高,而且受到這種關注的判決和決定也很多。

“盧武鉉總統的彈劾案”、“遷都爭論”、“國家安全法廢除問題”以及“信徒拒絕服兵役”等影響嚴重的問題最終都在法院和憲法法院中得到解決。

法律界人士評價稱,國民希望政治、社會、經濟各方面的問題也以法律方式上得到合理的解決,這是有助於確立“法治支配體系”的一大進步。

但也有不少人指出,國家主要課題也要通過法廳判定得到解決,這說明政府未能及時調節或解除社會各領域的矛盾。

△總統彈劾案:憲法法院於5月份駁回了彈劾總統的事件。總統彈劾上訴案在國會通過後的2個月內一直處於停職狀態的總統因憲法法院的駁回決定,得以重返總統職位。

憲法法院在駁回總統彈劾上訴案的同時也警告稱:“因憲法得到最高許可權的總統輕視憲法就是對許可權的否定,所以總統應嚴格遵守憲法。”

還有人評價稱,此次彈劾事件是制定憲法以來總統和議會權利發生衝突的首例案件,該事件改變了國民對憲法審判制度的認識。

△《新行政首都建設特別法》違憲判決:憲法法院於10月份對有關《新行政首都建設特別法》憲法訴訟案做出了違憲判決。爲此,《新行政首都建設特別法》失去了法律效應的同時,政府遷都計劃也被迫停止。

有人對此次判決評價稱,憲法法院首次認證了“慣例憲法”的存在,而且還擴大了國民基本權的範圍。但隨著圍繞著“慣例憲法”形成的法理性、社會性爭議不斷增多,忠清圈抗議情緒日益高漲,社會性紛爭也從未間斷過。

△《國家安全法》紛爭:8月份,當政府圈圍繞改廢《國家安全法》問題爭論不斷時,大法院和憲法法院也紛紛做出了《國家安全法》符合憲法以及有必要保留的決定。

憲法法院對有關《國家安全法》中的讚揚鼓勵罪等條款的憲法訴願事件,做出了《國家安全法》符合憲法的判決。理由是“自1991年修改《國家安全法》以後,上述法律條款已不存在可以解釋爲多種含義或廣泛適用的憂慮。”

大法院也在確認因違反《國家安全法》被起訴的李某等人的行爲時表示:“不能認爲北韓的反國家組織存在的可能性已不存在或《國家安全法》已失去規範能力。”

另外,漢城高等法院於7月份駁回德國學者宋鬥律因違反《國家安全法》處於入獄7年的原審判決後,宣判入獄3年緩期5年執行。

△精神自由性拒絕服兵役案例:漢城南部地方法院法官李政烈於5月的一審判決中宣判因宗教原因拒絕服兵役的鄭某等人無罪。

但大法院又於7月份以“精神自由不能優先國防義務”爲由宣判處以鄭某等人入獄1年零6個月,爲圍繞此次事件形成的爭論劃下了句號。當時,部分大法官還提出有必要出臺代替服役制。

憲法法院也於8月份對違反兵役法相關條款事件,以與大法院同樣的理由做出了兵役法符合憲法的判定。

△有關非法大選資金的判決:檢察院對非法大選資金進行的調查雖得到了國民的好評,但隨著在抗訴審判中收取黑錢的政治界人士被大幅減輕量刑,便有人批評稱“這是量刑低價處理”。

在抗訴審判中,前大國家党議員崔燉雄從原來的入獄3年減輕爲1年,盧武鉉總統親信安熙正也從入獄2年零6個月減輕爲1年。律師徐廷友(一審判決入獄4年)和前任事務總長金榮馹(一審判決入3年零6個月)在抗訴審判中,分別減輕爲入獄2年,前任議員李相洙(一審判決入獄1年)也得到了緩期執行的宣判。

△應慎重業務瀆職罪的適用範圍:大法院於8月份對涉嫌向韓寶、三美等不景氣企業給予高額的保證導致公司蒙受損失而被起訴的前任大韓保證保險公社的幾名幹部做出無罪判決。

在判決業務瀆職罪時,只有同時分析經過和狀況以及結果,才不會帶來萎縮企業經營的副作用。大法院做出判決時表示“在追究企業經營失敗的責任時更應慎重”,這一判決在企業界人士中盛傳爲“今年的判決”。



李相錄 myzodan@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