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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ELS賠償方案公布……應該制定根除“信息不完整銷售”的對策

香港ELS賠償方案公布……應該制定根除“信息不完整銷售”的對策

Posted March. 12, 2024 07:27   

Updated March. 12, 2024 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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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院昨天就香港恒生指數基礎股價掛鉤證券(ELS)事態發表了糾紛調解標準案,預計投資損失接近6萬億韓元。現場檢查結果確認了金融公司過度的業績競爭和信息不完整銷售形態,打開了獲得全額投資損失賠償的可能性。相反,考慮到ELS投資經驗等,也有幹脆得不到賠償的情況。與過去以統壹的標準進行賠償不同,表明了根據具體情況進行不同賠償的原則。

ELS是必須做好100%損失準備的高風險投資商品,首先責任應該由投資者本人承擔。但是,在損失擴大方面,銀行、證券公司等銷售公司負有很大的責任。金融監督院在兩個月內對11家銷售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發現了大量信息不完整銷售事例。壹家銀行將手續費目標比前壹年上調50%以上,並全公司鼓勵銷售。如果銷售ELS,就會給予考核加分,助長了職員之間的競爭。股價指數變動性擴大時,也有地方無視減少銷售限額的內部規定,反而增加了銷售。

在這樣的背景下,現場向投資經驗較少的金融弱勢群體也大量銷售了高風險金融商品。壹家銀行向聽力較弱的80多歲投資者歪曲說明ELS商品,使其加入。在顧客沒有訪問銀行的情況下,代替顧客簽名加入申請書等,其他職員擔任顧客角色,進行了虛假錄音。也有像沒有本金損失的安全商品壹樣進行說明或偽造文件進行加入程序的情況。

金融當局的責任也不輕。2019年海外利率聯系衍生結合基金(DLF)事態和2020年Lime、Optimus事態等壹再出現,卻表現出出現問題後才應對的“馬後炮”形態。DLF事件發生後,壹度禁止銀行銷售高風險商品,但在銀行的要求下允許銷售指數型ELS,把管理監督拋之腦後。

雖然有必要補償受害者的損失、懲戒引發問題的金融公司,但從根本上看,應該調整系統,防止類似事件再次發生。不是銷售商品的時候,而是在投資者收益發生時收取手續費,使銀行和顧客的理解壹致,這種方案值得討論。在顧客發生損失時,限制職員考核獎、限制銀行高風險金融商品銷售窗口的方法,也值得討論。趁此機會,應該明確告知衍生商品的危險性和投資者自身責任原則。對不把顧客利益放在眼裏的金融公司貪欲造成的消費者損失不能再置之不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