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 to contents

朴泰桓和雙重處罰

Posted May. 05, 2016 07:40   

Updated May. 05, 2016 07:48

한국어

憲法第13條的後半部分規定,“所有國民不因一項犯罪接受重複處罰。”這一“禁止雙重處罰原則”也被叫做一事不再理原則,也就是不因同一次犯罪受到兩次處罰的原則。在“梨泰院殺人事件”中已經得到無罪判決的愛德華?李在1月份真犯審理時,雖然被指認為共犯,但沒有因此被追加處罰,就是最新的一個案例。但是,在現行法律體系中,與刑罰一道採取的公開人身資訊和取消駕照等行政處罰,並不視作雙重處罰。

圍繞“水童”朴泰桓能否入選國家代表隊一事,你爭我辯十分熱鬧。2014年因禁用藥檢測呈陽性反應而被國際游泳聯盟(FINA)判罰停止比賽資格18個月後,大韓體育會也要求他今後三年不得入選國家隊,這一規定成了爭議的核心。希望朴泰桓回到國家隊的一方認為大韓體育會的規定是雙重處罰,高聲爭辯。而堅持適用對藥物不寬容原則的反對一方,則似乎認為添加落選國家隊的懲處是一種行政處罰。

國民之党的院內代表朴智元昨天表示:“懇切拜託,務必要讓朴泰桓選手參加奧運會。”此前一天,他在推特上也發表了這一內容的推文。大韓商工會議所會長朴容晚3日也在臉書(FB)上寫道,“從什麼時候起,我們的規定要比國際標準還嚴格啊?”,也在請求幫助朴泰桓。仁川市長劉正福2日舉行記者會,打開了“拯救朴泰桓”的炮口。在這些政界、經濟界人士的聲援背後,隱藏的是朴泰桓已經為他服用禁藥付出了足夠的代價的想法。

在4月份的東亞游泳大賽上,朴泰桓是唯一一名通過全部四個專案奧運會出戰成績的男子選手,在400米自由泳中也遊出了本賽季世界第四名的好成績。不知不覺中,我也認為老將朴泰桓的個人名譽已經恢復。2011年,國際奧會(IOC)取消了禁止選手在藥物懲戒結束後參加奧運會的雙重處罰規定,並勸告各國也予以遵守。即便不是為了拯救朴泰桓,體育會的規定也有必要符合國際標準。



李鎮 評論委員 leej@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