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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人犯”船長

Posted April. 29, 2015 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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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大利豪華遊輪“科斯塔‧康科迪亞”號2012年在吉廖島附近海域觸礁,導致32名遊客喪命。當時船長弗朗切斯科‧斯凱蒂諾拋下船上乘客獨自逃生,後來被起訴。義大利法院今年3月宣佈判處斯凱蒂諾有期徒刑16年零1個月。據外電報導,對他適用的罪名不是謀殺,而是並非故意的過失致死。

昨天在世越號船長李俊錫的上訴審中,適用了一審中沒有認定的殺人罪。法庭認為,“李船長的行為就好像是高層建築火災現場責任人首先乘直升機逃生,或是唯一的夜班醫生溜出醫院一樣”,李船長沒有在逃生之前下達下船命令,有不確定的故意殺人嫌疑。在一審中因遺棄導致死傷等罪名被判處有期徒刑36年的李船長,刑量被提高到了無期徒刑。

就算是重大事故,適用殺人罪也十分罕見。在法律界裡,“一審正確”和“上訴審判決正確”兩種意見出現了分歧。在1970年導致326人死亡的南影號沉沒事故中,船長雖以殺人罪被起訴,但最後被判無罪。法院方面認為:“雖然船隻載貨過多,但船長本人搭乘在船,因而難以看作是故意殺人。”但是,南影號當時三次遭遇風浪,船體瞬間傾覆,船長沒有時間救助乘客,但是,世越號從發生事故直到傾斜80度以上,中間有1小時20分鐘的時間。

在我國刑法中殺人罪就是殺人罪。但在德國,殺人分謀殺和因故殺人。謀殺是有計劃的殺人,因故殺人是有衝動等其他因素介入的偶發性殺人。美國也有類似的一級殺人和二級殺人之分。我國的刑法體系對於預防現代社會的大型慘痛事故是不適合的。不應濫用曖昧模糊的未必故意殺人罪,有必要對殺人罪進行更為詳細的劃分。



宋平寅 評論委員 pisong@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