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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歲時代”的財產繼承需要優待高齡配偶

“百歲時代”的財產繼承需要優待高齡配偶

Posted February. 12, 2014 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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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民法(繼承篇)修改特別分科委員會制定了“不管遺言如何,優先給配偶分配財產”的方案。該方案擴大了財產繼承中配偶的優先獲得份額,這樣可以減去年老後留下孤身壹人的配偶的經濟負擔,還廣泛認可了配偶對財產生成過程的貢獻,是在高齡化時代重視配偶權利的決定。因為女性的平均年齡比男性高,也具有尊重女性權利的意義。

修改案的爭論點是“在優先計獲得份額中,配偶的貢獻度的認可程度”及“優先獲得份額規定是否會過度侵害遺言自由”。配偶優先獲得份額中的貢獻程度僅限於在婚姻期間增加的財產上。如果後妻對財產生成沒有貢獻,就無法繼承財產。但是強制要求“給配偶提供優先獲取份額的壹半”確實存在侵害遺言自由的可能性。雖然特別委員會制定了“可以分局財產的形成過程,減少優先獲得份額”的規定,但這還需要在國會審議過程中進行更精確的調整。

修改案對資產家和老百姓的影響將大有不同。隨著配偶有限獲得份額的增加,防止父母再婚或增加家族紛爭的可能性也加大了,但是對老百姓好像不會有影響。因為即使配偶獲得了更多財產,終究還是會繼承給子女。但是有關企業經營權的財產繼承將會引來很多紛爭。只做家務的配偶繼承財產時,有可能會發生子女的經營權受到威脅的情況。為了防止這類事情的發生,需要事前做好準備。大股東可以在生前贈與持有股份。

但繼承相關法律關系到改變數十年以來的習慣,而且因為每個人所處的情況不同,沒有正確答案。如果不想跟2006年“將配偶的繼承份額規定為全體繼承財產的50%”的修改案壹樣被廢棄,先要得到國民的同意。如果生前沒有對財產分割沒有進行準備,很有可能會引來死者家屬之間的紛爭。如果不想在老年與配偶或子女發生爭執、避免繼承者的大量稅金,可以在生前進行財產贈與。比如對配偶,在日後的10年裏對於6億韓元以下的財產贈與不用繳納贈與稅,因此早期做準備的可以節省很多稅金。百歲時代的準備越早越好。